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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以妇女的名义践踏男人的权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网络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绝对的“政治正确”。但是,这个“政治正确”其实基于一个让人很不舒服的角度,亦即默认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于是,立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当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看的时候,就变得有意思起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意味着两点:1、妇女未能充分享受其合法权益;2、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侵害男人的权利,或者说男人的合法权益是天生就有的,无须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上去,江苏省人大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以下简称为《办法》或《修改一稿》)中的那条 规定 ,就显得完全正确。那条规定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这条规定,我想广大的江苏妇女乃至全国的妇女们应该是欢迎的。但是,且慢,因为这条规定先天不足,有着众多可以为人诟病的漏洞。
  其一,这条规定貌似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却践踏了男人的合法权益。试问,如果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那么,男人是不是也有同样的权利?如果答案是“否”,则男人的合法权益被践踏了;如果答案是“是”,那么,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
  其二,如果男人和妇女一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那么,男女之间平等了。但是,这种平等,看来至少在江苏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们需要一条法律规定来保障妇女的这种知情权;也就是说,在江苏,妇女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是被自己的配偶(这个恶心的词)掌握的,而她们却并不掌握她们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所以,官家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就要弄出一条规定来替妇女打抱不平。
  其三,这条规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幌子之下,侵犯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人权——隐私权。请注意,这条规定说,当妇女运用被这条规定赋予的权利去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于是,那个可怜的配偶一下子就丧失了他的部分隐私权。这个“有关单位和个人”定义模糊宽泛,几乎可以包括所有与那个配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于是,下面的情况就可能发生了:
  ——银行,我要查查“配偶”在贵行的开户情况以及帐户余额,所有的,一个都不能少哈;
  ——交易所,我要查查“配偶”在贵交易所买卖了多少股票,赚了还是赔了?
  ——单位,我要查查“配偶”这个月发了多少奖金,看看能不能跟他报的数儿对上碴儿;
  ——张三,你大哥这个月拿了多少加班费啊?快跟嫂子说说。不说?《办法》规定了,你这个有关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说!
  隐私权就这样被践踏了,你是个已婚男人吗?对不起,你已经没有任何财产隐私权了。《办法》的这条规定已经缴了你的械,已婚的男人们,举手投降吧!
  其四,紧随而来的问题是,“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一旦与《办法》的这条规定抵触怎么办?银行、交易所这类机构都有相应的隐私保护条款,但这些隐私保护条款很显然与《办法》的这条规定相抵触,那么,怎么办?妇女同志们是不是要因此动用司法机关介入?如果用这种手段,即便了解了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那个配偶会怎么办?婚姻,还有存续下去的必要吗?
  其实,在一个正常的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应该既有共同财产,也有可供个人支配的财产,这二者如果建立在互信、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原可以并行不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实际的婚姻状况中存在着种种不合谐的因素,例如财产、私房钱这些经常会引发婚姻纠纷的因素,也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并且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引发种种婚姻矛盾。但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和矛盾的调和,并非法律条款所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的。江苏省《修改一稿》中的这条规定,其实是在试图用简单的“一棍子打死”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它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但这个规定如果一旦通过、实施,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极有可能超过其本来的“一番好意”,引发更多的矛盾。立法当慎,须知社会问题并不都能用法律手段或行政命令来解决,尤其是牵涉到婚姻这种复杂的情感关系。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不能指望这条规定来加强;真正应该做的,其实还是想想如何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这样一条规定,不仅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相关合法权益,还可能以保护妇女的名义践踏了男人的权利,甚至鼓励夫妻之间相互猜忌。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会伤及无辜。《修改一稿》中的这一条,个人以为,还是不通过为好,须知,在有些时候和有些问题上,“政治正确”这把尺子会导致很多的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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