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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季羡林独子:等北大给个补偿和解 北大方面未作回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原标题:季老独子: 等北大给个补偿和解
  事件始末
  捐赠纠纷牵扯出季家往事
  “这个判决完全不公平不公正,也没有人情味。”季承告诉羊城晚报记者,8月22日他通过快递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寄去了举报信,其称一审判决有人干预司法。
  1935年出生的季承满头白发,奔走在向北京大学讨回父亲季羡林生前所有的字画等物品路上。
  北大回复,他的事情在研究中,要向领导汇报,自此就没有下文。
  2012年,季承起诉北大,要求返还父亲物品。据其称,起诉这4年来,北大一直未拿出一个协商的方案来,“其实双方什么方案都可以提,但北大没有,所以我才告状。”
  “我赞成北大给个补偿,然后我们和解。我一直到开庭的时候,都说可以和解,但北大说不和解了。”季承向记者强调。
  一审宣判前夕,季承给北大一个和解方案,未获北大回复。对此,羊城晚报记者联系北大有关负责人,询问其是否考虑给季家相应的补偿,北大方面未作回应。
  事情源自2001年7月6日,季承父亲季羡林与时任北大校长许智宏共同签署了《关于季羡林先生向北京大学捐赠个人所藏图书、手稿、字画等物品的协议书》(简称捐赠协议)。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最终季羡林存放北大物品共649件。
  北大图书馆内已经设立季羡林工作室,图书馆的古籍特藏室存放季老捐赠的部分图书、文献和物品。
  公开资料显示,季羡林先生上个世纪50年代收入颇高,其收入大多用来购买藏品。季老收藏中,除了公众熟知的绝代藏品苏东坡的《御书颂》外,还不乏明清时期唐寅、八大山人等人的精品。除字画外,还有珍贵的元青花瓷碗。目前,苏东坡的《御书颂》存放在北京大学。仅以拍卖市价衡量,藏品的价格便足够惊人。
  季羡林过世后的捐赠纠纷同时牵扯出了季家往事——
  据称,季羡林父子感情并不融洽,儿子称父亲“季先生”。季羡林捐赠物品也正是跟儿子关系失和时期。从2002年至2009年去世,季羡林人生最后6年是在北京301医院高干病房度过,至季羡林去世前一年,季家父子已有13年没有见面。2008年11月父子再见面,季老从护工那里借了3000块钱当红包,发给了第一次见面的小孙子。
  “我赞成北大给个补偿,然后我们和解。”一审败诉后,季羡林独子季承对羊城晚报记者如是说。
  被称为国学大师、学界泰斗的北大终身教授季羡林自2009年7月逝世至今已有7年,可是大师在世时财产的归属却引来争议不断,相继发生了“故居被盗案”、“季承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案”等。
  2012年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共计649件,价值过亿。
  今年8月16日一审败诉后,季承说,要求北大最低限度归还一半物品,如果北大能有个补偿方案,双方可以商量。81岁的季承为防三长两短还写好遗嘱,一定要家人追讨北大返还物品。而北大方面未对补偿方案有所回应。
  说法
  季老儿子
  部分赠品属于母亲 这一部分要求返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材料显示:2009年1月16日在301医院就捐赠事宜,北大对季羡林先生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随即答道:“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
  “季先生的意思是,你们(北大)先替我保管,完了之后,我们列个单子,才能算北大的。”季承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经合意撤销,“说649件物品是北大的没有依据。”
  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这个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要求北大返还珍贵文物649件。
  季承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法律明确规定,捐赠是只捐赠自己的,不能把夫人的给捐了。季羡林先生捐赠649件物品中的577件,有部分是母亲从山东带过来的,母亲的物品要留给季家。
  “649件物品中,古籍就不要了,我最低要求是577件物品中一半要还给我们。另外,38类72件文物是给北大暂保管,这一定要归还我们,包括《御书颂》。”季承说,物品由于保管不善还发生失窃。
  季羡林有一女一子,女儿先于季羡林去世,其外孙何巍状告季承,要求追加何巍为季承告北大的共同原告,共同讨回季老物品。
  北京大学
  季羡林的捐赠义举 系严肃的公益行为
  “季老直到去世,从未明确当面向学校做出撤销捐赠协议的决定。”北大新闻发言人微博上回应该案。
  据法院公开的资料,北京大学一审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北大新闻发言人认为,季羡林2001年的捐赠义举,是文化名人、知名学者与国立大学之间一项“极其严肃的公益行为”,曾被广泛报道,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也是当代学术史上的一段佳话。北大有责任、义务和充分法理依据,为国家为民众保管好这些重要的文化财富。
  “季老捐赠给北大的藏书等物品,是属于国家和民族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回应,北大师生尊重法院判决,将依据法律和2001年的捐赠协议,坚决维护北大与公众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只有证明经济恶化 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不要求对等的无偿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赠与人可行驶免除权,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要要回赠与物品,必须证明自己经济显著恶化。
  zhongguo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则认为,公益捐赠不能撤销,是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同时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法院一审
  所签公益捐赠协议 季羡林都不能撤销
  2016年8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季承败诉,诉讼费用54万由季承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16日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案件审判长丁宇翔的回应:案件涉及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根据zhongguo《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最高院就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案《捐赠协议》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该《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对于《捐赠协议》是否撤销,审判长丁宇翔回应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
  “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协议。”主审案件的审判长丁宇翔回应,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
  法院认定,2009年1月16日,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所提的“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对于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杨辉 实习生 曾映雪 李敏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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