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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老藏友代买藏品擅卖被诉 法官:书面合同具优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新手朱某请老藏友张某代买了30余万元的钱币投资,约定价格合适时双方同意才能卖出赚钱,可张某擅自卖出钱币,货款也不给朱某。记者昨日从海淀法院获悉,幸好张某认可和朱某的口头约定,朱某的权益才能够得以维护。 
  朱某和张某同是钱币收藏爱好者,二人在一次钱币交流会上相识。张某自称在钱币收藏鉴定与研究方面有着比较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而朱某才刚刚涉足收藏界,经常要向张某请教。2011年3月至5月,朱某委托张某分别购买了80版5角钱币5箱和1角钱币10箱,总价30.52万元,并将这些钱币一直存放在张某处。双方约定必须在市场价格合适且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钱币卖出。
  可是朱某没有想到,约定尚不足一年,张某就未经其同意擅自将钱币全部卖出,并将出售钱币所得的钱款据为己有。后朱某多次催要,张某仅归还了1箱1角钱钱币后便再无音讯。为了追回自己的近30万元,朱某每天给张某打电话质问其余钱币的去向。起先,张某谎称自己人在外地,钱币委托他人保管,后来就拒接电话甚至关机。朱某到其住所地寻找张某时,周围邻居称张某很久以前就不在此居住了。
  朱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钱币损失29.4万元。庭审中,张某承认了朱某委托其购买并保管钱币的事实,同时认可未经朱某同意擅自将钱币出售。最终,法院判令张某30日之内返还给朱某80版5角钱币5箱及1角钱币9箱,如到时不能偿还,张某则按当时市场同等价格赔偿朱某。判决生效后,张某仍然拒不返还钱币也不赔偿损失,朱某现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
  书面合同举证具优势
  海淀法院崔佳辰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朱某和张某之间的口头约定应视为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张某未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擅自将其保管的钱币卖出,该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同时侵犯了朱某合法的物权,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朱某既可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终,朱某选择了侵权之诉,要求张某返还钱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相应损失。
  崔佳辰法官提醒藏友以及广大市民,尽管当事人双方在特定场合下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凭有据的”书面合同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在举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在庭审中否认其受朱某委托购买并保管钱币的事实,双方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朱某将很难对双方是否具有合同关系进行举证。(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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