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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私人书信涉及哪些"权利"?含物权隐私权名誉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钱钟书杨绛书信及手稿将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在京拍卖”,近日,一条拍卖公告引发轩然大波。 
  据悉,这些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以及钱钟书、杨绛、钱瑗一家三口书信及手稿共计110件。书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有不少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
  日前,102岁高龄的杨绛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5月29日,zhongguo拍卖行业协会回应称,深切理解并尊重杨绛先生的感受和反应,希望委托人能充分尊重杨绛先生的意愿。
  如果按拍卖方的说法,拍卖会如期进行的话,杨绛、委托人以及拍卖公司将会陷入一场怎样的法律纷争?
  据《北京晚报》《法制晚报》报道
  私人书信涉及哪些“权利”?
  既有物权,也有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
  29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并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一封信件,涉及到多种权利。信件的纸张归收件人所有,但信件本身也是作品,上面承载着的著作权、隐私权,是归作者所有的。作者去世后,相应权利便自动归作者的继承人所有,进行继承与保护。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拍卖师张思星称,与书画、文物不同,信件不属于公开艺术品的范畴。受赠人虽拥有信函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其拥有信函的完全处置权。这还要看信函主要内容是什么,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则表示,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私信未经作者允许能否拍卖?
  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严格保护
  程啸表示,即便参加拍卖的人声称“我只想拍得信件收藏,不会公开内容”,也是侵权。就像我写给你的信被第三人看到、获取,即便第三人并没有将它公之于众,也只是没有侵犯发表权,但还是侵犯了隐私权。
  此外,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权。
  张思星说,作为知名学者和作家,钱钟书、杨绛所作书信,未来是否能够拍卖,还将存在新的争议。例如目前拍卖市场上也有一些名人的书信,这已经从一个普通收藏品的层面,上升到文物层次。尤其是书信中涉及的人已经去世后,其隐私是否还应该继续受到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相关书信是否有一个“解禁”期限?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
  王凤海则表示,委托人作为原件所有人,应对拍卖标的享有物权和展览权。拍卖人接受委托,对信件进行拍卖是符合《物权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精神,动产的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证据显示为非法占有)、物品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非法律禁止流动物品的所有权(处分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物品。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按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而标的展示是法定程序之一,应得到法律保护。
  拍卖公司是否要承担审核职责?
  应了解委托人是否对拍品拥有处分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刘双舟说,我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拍卖公司承认书信及手稿“均未曾公开过”。因此我认为,第一,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应是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第二,拍卖公司此前付出工作的艰辛程度和成本高低也不应成为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拍卖能否继续进行应取决于一点,即委托人是否对拍品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拍卖公司对标的负有审核义务。像尚未公开发表的私人信函这样的标的,如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拍卖行应让委托人提供其享有处分权(含发表权)的证明。
  委托人拍卖其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凤海则称,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查验委托人的资质,但仅是查验,并非核实。也就是说,我要看你拍卖合法的证明,但我没有义务去检查你这个证明的真伪。无论最后委托人是否有权利拍卖这批信件,拍卖公司本身的作为并没有过错。
  杨绛先生目前应该如何应对?
  应“防患于未然”,事前阻止侵权行为
  程啸称,若拍卖公司执意拍卖,又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那么拍卖行为本身是有效的。
  所以对杨绛先生而言,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事前阻止对隐私权的侵害。否则一旦发生了拍卖行为,就覆水难收了,只能采用“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等。
  拍卖公司已经印制了很多宣传册,也出了一些光盘,杨绛先生应该尽快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名义提起诉讼,取得法院的诉前禁令,申请扣押拍卖信件。法院如果扣押了,就表示对拍卖行为持否定态度。接下来再马上以侵犯隐私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拍卖。
  王凤海说,我建议杨绛先生尽快找公安机关和拍卖监管机关,时间上完全来得及,目前没有必要反复纠结于此事是否合法。
  而即将拍卖的信件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去鉴别,而非由个人去说如何如何。如果个人认为信件中有侵犯隐私的问题,应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目前公众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集中在情感方面,是对于杨绛先生的一种同情,但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层面入手。
  [相关链接]
  名人书信备受藏家追捧
  ○2005年,郁达夫致王映霞的“我很真心,我简直可以为你而死”等8封情书以34万元高价成交。
  ○2005年,钱钟书致吴祖光信札,一张zhongguo社科院文学所的便笺,不到10行字,以2.3万元成交。
  ○2009年,陈独秀、梁启超与徐志摩等致胡适的一批书信,一举创下744.8万元的成交高价。
  ○2009年,一页五行的张爱玲书信在香港新亚书店第二届古旧图书拍卖会上,被神秘买家以近6万港元拍走。
  ○2010年,齐白石嘱托叶恭绰将卖画所得“三百二十四圆七角”汇入他的zhongguo银行账户的书札,以33.6万元拍出。
  ○2012年,《周作人致鲍耀明书札》以442.75万元的高价成交。
  ○2013年春,曾国藩手书家训首次现身拍场成交价竟达230万元,超过起拍价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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