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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又到3·15:保证消费权益 古人如何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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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历来为人们所痛斥。 

古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 史籍及民间笔记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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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到行会投诉

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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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内因质量问题,不给退货便可报官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制度规定。《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

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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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du有害食物最高判绞刑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唐朝时,颁布《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

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场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在zhongguo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市场食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质量。唐朝时市场已十分繁荣。

唐都城长安划分有专门商业区,设置有官员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可食用的肉类必须迅速焚烧处理,若出售后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严重受损者,销售者将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则处以绞刑。

由此可见,出售有du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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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府对于盐、茶等物的产品质量也加以规定,对于制造、贩卖假茶者,规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

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

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后来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鉴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

原标题:今天3·15,我们来聊聊古时候的人如何打假

来源:微信公众号“zhongguo少年国学院”(微信号shaonianguo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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