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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内蒙古7批次药品抽检不合格_松山-酒泉市-标示-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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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通告,称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具体为: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苁蓉,标示为河北省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竺黄,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菟丝子,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标示为河北省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和安徽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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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通告,称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具体为: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苁蓉,标示为河北省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竺黄,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菟丝子,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标示为河北省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和安徽新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野菊花。

  内蒙古食药监局要求相关市食药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责编:许晓华、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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