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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新孝道”是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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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号称“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皇帝标榜“孝治天下”,选官则“举孝廉”,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儒家经典有《孝经》,通俗读物有《二十四孝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近代以来,“新文化运动”兴起了一股“非孝”的思潮,反对做“孝子”,号召打倒“吃人礼教”。建国以后,“孝”被列入应清除的“封建流毒”。当代中国,“孝道”完全过时了吗?传统“孝道”中有没有合理内核?“新孝道”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能?
一、“孝道”的历史传统与近代危机
在传统“家天下”的中国,“孝道”文化源远流长。传统伦理德目中,“忠孝”、“忠孝节义”并称,“孝”赫然名列第二。作为最重要的礼法的一种,不仅要求“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专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而且在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恶不赦之罪”。《唐律·斗讼》甚至规定:“骂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理想的“孝道”是充分地体现“仁”的,“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仁者爱人”,“爱人”是“仁”的基本内容。“仁”在家庭的体现就是亲情之爱,其行为展示为孝。其扩展后的含义则更加广泛,几乎遍及从政治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无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传统“孝道”视“孝”为培养仁爱、礼义、恩报、责任、忠君等意识和行为的基础。《孝经》开宗就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被视为道德之本,教化起点。
“孝”在古代被政治化,权力化了,成为一种权力话语与意识形态话语。历代君主大力提倡“孝治天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被看作一体相通。“忠孝”并称,甚至完全等同。“忠者,其孝之本与”,“孝亲”往往成为考验大臣和百姓是否“忠君”的试金石。统治者往往认为“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而“非孝者无亲”,被视为“大乱之源”。“君子之孝也,忠爱以敬,反是乱也”。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孝”是一种基本的人才选拔标准。在“父为子纲”、“家无二尊”的政治性的权力构架下,家庭关系是天然不平等的。游学则“父母在,不远游”,择业则“三年无违父之道”。特别是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成为多少妇女的生命和家庭关系紧箍咒。“无后”乃“六出”之罪,妇女因之被公婆或丈夫遗弃。传统“孝道”建立在宗法等级权力,而非父母子女权利一体平等、个性自由的基础上。因而,必然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不可否认,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内心的真情实感的。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老人是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照顾关怀,“孝道”就是对这种特殊关怀的体认和提升,因此,“孝道”本该是一种“人道”,但传统“孝道”把这种对父母的敬爱慰藉之情推向极端,进而僵化、异化为绝对的“天道”与“天理”,则使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大失衡。结果是,“孝道”与正常的人情、理性对立起来,完全否定子女个人的主体存在及其价值,子女只是为父母而活着,成为父母欲望和权力的牺牲品。在父母对子女有仁爱之心且素质较高的家庭里,“孝道”还有可能成为合乎人情理性的正道,而在感情扭曲,出现沟通障碍,或父母愚昧的家庭里,“孝道”则往往成为“吃人的礼教”。传统“孝道”赋予父母的无形权力太大,几乎使子女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父母的支配,并把这种支配性权力视为天然权利(所谓“天理”),而不“孝”,则“天理”难容。无怪乎,清代学者戴东原痛斥理学家“以理杀人”。
近代中国兴起了一股强大的 “非孝”思潮,称其“流毒诚不减于洪水猛兽矣”,激进者甚至宣判其为“一文不值”,不赞成把“儿子孝顺父母”列为一种“信条”。其中的《二十四孝图》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受到过严厉的批判。鲁迅曾说,《二十四孝图》中最让他不解,乃至反感的就是“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胡适坚决反对父母企求子女“恩报”的思想,“叫他们不要做放高利贷的债主”。相反,激进点说,父母应该对子女怀有“罪”的警惕,“生了个儿子,就好比替他们种下了祸根,又替社会种下了祸根”,因此,“对他只有抱歉,决不居功,决不市恩”,“我要我的儿子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不要他做我的孝顺儿子”。当然,胡适认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决不致于做打骂爹娘的事,决不致于对父母毫无感情。”(胡适:《我的儿子》,姜义华主编《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卷),中华书局,2001年,447、448页)由此可知,“非孝”思潮是在“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的旗帜下对传统“孝道”进行重新省思,剥离其中的“天理”外衣,恢复其 “人道”本色。
二、当代中国的家庭关系问题与伦理迷失
当代中国逐渐进入一个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人际关系平等化、个人自主化的新时期。个人角色认同从封闭式“单位人”向开放互动式“社会人”演化。这一时期被认为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突发期”。“家和万事兴”,家庭问题不是小事。
经济市场化,导致社会竞争加剧,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显然成为高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中国家庭人际关系和相互责任普遍淡化。冷淡甚至遗弃老人的问题严重。年迈无生产能力且需要赡养照顾的父母往往被视为必欲去之而痛快的“累赘”,父母的财产则成为觊觎掠夺的对象。结果,对年老父母的漠视、打骂、禁食、遗弃、驱逐、甚至杀害,就成为社会高发的伦理和法律案例。久之则可能形成一种不良家风和社会风气,从而影响青少年心灵的健康和社会和谐。间接而言,还有损经济效率。
我国在基本小康的背景下,迎来了老龄化的巨大浪潮,尚不具备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完善社会保障的经济能力,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基本上还没有纳入国家社保体系,他们的养老主要还要靠子女。而农村老人的子女大量流入市场成为“民工”,也的确面临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严峻压力。留在乡村的子女则不仅随时可能外出打工,在个人生活方面也倾向个体生活或小家庭生活,而不愿与父母住在一起,甚至不愿赡养父母。
目前老龄父母受到虐待和遗弃的社会案例多如牛毛。具体看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温饱不保型。有时也伴随暴力。
案例一:70多岁的张大爷一天只被允许吃一顿饭,只好捡垃圾吃。后又被5个子女打伤。(《七旬老汉吃饭要扒垃圾数百邻居怒指儿女虐父》,中原新闻网2005年12月21日)
案例二: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曾播出过浙江省天台市一个70多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刘姓老农状告儿子不赡养老父的报道。三个儿女都互相推诿承担赡养老父的责任。
案例三:一位无生活来源的67岁老人,控诉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还对她恶言恶语,甚至殴打她,要求与儿子解除母子关系。(《宿迁晚报》2005年6月21日)。
第二种类型:饱受暴力型。
案例一:广西柳州市78岁的某老人饱受二儿子暴力。2000年至今,被打了4次。其中一次,被打成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据说儿子主要是为了要回先前住的简易房以便出租。(http://club.ppstream.com/topic/10015/150355/1.html)
案例二:四川双流县白沙镇团山村72岁的老太被儿子打伤。儿子住装修得很气派的二层小洋房。母亲住在一楼紧挨猪圈的小屋,房屋弥漫着猪粪味,厨房就在紧挨厕所的猪圈内。无论天气炎热还是刮风下雨,都必须挑粪种庄稼,如果提前回家就会遭儿子、媳妇打骂。(《儿子住洋房老母睡猪旁不孝子虐待生母遭谴责 》南方网2003年6月12日)
案例三;媳妇常打骂,甚至用大粪泼老人,导致83岁老人自杀身亡,媳妇儿子竟弃尸不管,导致尸体内脏几乎被猪吃光,可依然找不到儿媳。最终,当地民政部门出面将老人惨不忍睹的遗体火化。(《老父自杀停尸数日猪吃内脏老母状告儿媳虐待》,南方网2005年5月27日)
第三种类型:驱逐遗弃型。
案例一:河南省柘城县远襄乡司洼村81岁、82岁的一对老夫妇不但不靠儿孙养活,还自食其力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因儿子儿媳非让他们搬到村子外面住,他们不答应,身上被儿媳抹上大便,就连锅里也被倒上大便。为了不让两位老人在原处居住,其儿孙们把他们的衣服、柜子等用品扔进水塘里,老两口有家难归。(《老人受虐待儿媳锅里倒大便》,珠海信息港信息网2006年7月17日)
案例二:89岁的老太受到的令人发指的虐待,包括钢针扎脸、拳打脚踢、逼喝人尿、断水断粮,虐待她的是孙子夫妇。目的是将奶奶赶出家门,而在这之前,夫妇俩已将母亲及两弟一妹赶了出去。(《孙子疯狂虐待89岁奶奶 逼喝人尿钢针扎脸》,东方网2006年7月27日)
案例三:80岁的刘老汉被小儿子打成重伤。目的是将老人撵出门,然后独占老人出钱所建的房子。(http://club.ppstream.com/topic/10015/150355/1.html)
第四种类型:物质满足精神不满型。
案例一:《家庭》杂志报道一个丧夫的妇女在晚年欲寻伴侣却遭儿反对。种种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甚至使老年人遭到虐待、迫害以及精神折磨,造成有情老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更有甚者,有些老人再婚后遭到子女及各方面的粗暴干涉和精神折磨而被迫分离,给渴求再婚或已再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思想压力。
案例二;据某地调查资料反映,子女与老人交谈的占23.26%,较少交谈的占40.39%,而经常交谈的仅占35.81%。这些数据揭示出一个事实,超过半数的家庭缺乏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第四种类型:生前受苦死后风光型。
有些人,父母生前不能孝敬,等到父母死后却大办丧礼,有权有势者甚至圈地筑坟,车队簇拥,络绎不绝,连日宴席,以显示其能“光宗耀祖”。
对于这些严重的家庭问题,我们当然要区别对待。凡是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办事,不能包庇纵容。但对于没有违法的轻度虐待以及精神虐待问题,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有人想出了其它种种“妙招”。如某村捐资一百多万元,在村广场竖起一组“二十四孝”主题石雕;有律师向人大提出制定《孝法》;有主张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有地方开展评选十大“孝男孝女”的活动;有规定不孝敬父母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等等。这些显然不是真正的解决方法,要么是“作秀”,要么是“愚昧”的产物,都是一些“怪招”、“损招”或“偏方”,而非“正道”与“良法”。
三、“孝”的合理内核与“新孝道”建设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中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55万)。在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赡养老龄人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有学者坚决反对“孝道”建设,认为寄希望复兴传统孝文化来规范现代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是一种时空错置。应通过法治建设,发展生产,缩小两极分化,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严格执法。诚然,赡养老龄人根本上要靠现代法治,而非传统的德治。《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中都有了这方面的内容。《宪法》第四十九条有“禁止虐待老人”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有“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刑法》中有关于虐待罪的规定。1996年8月29日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又依据《老年法》对制定了有本地色彩的老年人保护条例。
然而事实上当前我国虐待、遗弃老龄人仍然非常严重,老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关于老龄人立法还存在诸多有争议和不健全之处,执法过程还存在着过多的人情干扰、权力寻租,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更何况执法人员也还有“不干涉家务事”的认识误区,因此,社会舆论与家庭伦理的建设也必须得到一定的重视。任何良法美意,如果没有良好的伦理、舆论与社会环境的支持,其效果将大打折扣。
“孝”从其起源看,并不具有所谓的“封建毒性”,完全是发乎情,止乎礼。但在其演化过程中单方面的责任义务束缚性不断增强,最后被推向“父为子纲”、“父尊子卑”的极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其合理内核仍然是存在的,否则无法解释何以历两千年而不衰。要等到近代启蒙运动的领袖们举起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的旗帜来大加挞伐,才有所衰歇,等到新中国利用政治权力来清洗所谓“封建流毒”,利用阶级斗争手段来分化家庭成员,利用意识形态工具把“孝道”彻底“丑化”,才使“孝道”完全瓦解。然而近代“衰歇”的仅仅是不合人情、理性的“吃人”一面,不是其以人为本、“父子相亲”的一面,而“瓦解”的确是整个家庭伦理体系,包括其“亲情有爱”的人道一面,结果是人们一提“孝道”,就不屑一顾,甚至掩耳而走。惟恐沾上“孝子”的“恶名”。
现在恐怕不能再这样对待有两千年文化传承经验的“孝道”了。是应该理性地看待其中的合理内核与操作方法的时候了。“孝者,教也”,可以说,传统“孝道”的伦理教化熏陶功能完全可以传存,其中的内核“仁”(人道)与“爱”(爱心)可以成为“现代新孝道”的内核之一。“仁”主要体现为对人的个性与尊严的尊重,老人也是人,不能因为丧失了生产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就不当人看。“爱”则不仅包括“亲情有爱”,心灵沟通,而且“大爱无边”,应该扩展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对老人的关爱。“现代新孝道”的内核也有其现代性,那就是其中内置的人格平等、民主协商、互助互爱、交往理性等。只要我们秉承“相亲”、“相敬”、“相爱”、“相助”的基本原则,使其中的地位权利不平等不平衡变成平等平衡,剥离其“天道”外衣,恢复其“人道”本色,由绝对“天理”降为普通“伦理”,这样,压抑个性、摧残人性就能转化成个性自由发展,父尊子卑就能转化为父子关系独立、平等、相亲、和谐,“新孝道”建设就成为可能。“新孝道”与法律对老龄父母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矛盾,相反,法定权益的真正落实必须借助于“新孝道”。二者是合则两美,离则两伤。
“新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
作者:何爱国  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博士后






 
关键词: 孝道 学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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