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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诏敕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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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帝王居于最高的发令地位,所讲的话称为“王言”,形诸于文字通称为诏敕谕旨。这些都是通过国家机构有关人员奉行照办,藉以保证政令的流通下达和贯彻执行,从而体现帝王的意旨。
早在夏商周三代,即已有帝王的文书制度。《事物纪原·公式姓讳》部说:“三代而上,王言有曲、谟、训、诰、誓、命,凡六等,其总谓之书。”典为君主的号令;谟为谋议之言;训为教训臣民之词;诰为告诫晓喻万邦臣民之文;誓为军施公盟之书;命为施政授官之命令。王言的书体视其不同性质对象而有所区别。
秦代确立皇帝制度之后,对皇帝下达文书曾作出过统一的规定,即去命立制,改令为诏。古代命又称令。若加细分,则命、令又有别。“大曰命,小曰命。”此后,命的文体渐消失,令多作为皇太后、太子文书以及用于国家所发布的法律文书,如《仪制令》、《公式令》、《学校令》等。故自秦汉迄于清代,皇帝的下行文书主要形式为制、诏,统称则为诏敕谕旨。
制书是皇帝颁布重大制度时所使用的文书。蔡邕《独断》说:“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自秦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后,制诏常一起连用。汉代称制诏,唐初称诏书,武后时因诏字与其名望同音而避讳,改诏为制。若加区别,皇帝对高级官员进行除授封拜和重大赏罚时称制书,颁发的命令文告称诏书。诏书亦即诏诰,在周代,君臣上下都可以通用,并无严格的等级限制。秦初,改令为诏,于是诏就成了皇帝的专用文书,多用于皇帝对百官的训示和对百官上书的答复。清代宣布生大政务活动多用诏书。诏书中重大者有“即位诏”、“逊位诏”、“罪已诏”、“遗诏”等,均有明示昭告天下之意。但制诏仅是就皇帝主要文书而言,若加细分又有册、敕、谕、旨等等。统而言之,又可并称为诏令。如搜辑比类文字的《唐大诏令》、《宋大诏令》,即包括上述种种王言的文体。兹略举汉、唐、明之制以见一斑。
册书亦作策书。这是古代帝王任免诸侯王、公卿、大夫的文书。策书是因当时书写在相连的竹筒上而得名。《仪礼·聘礼》注疏说:“简者未编之称,策是其简相连之名。”古代策与册字通用。册收视所发布的对象地位官阶而各有等差,质地亦有区别,如玉册、金册、银册、木册、竹册等。玉册规格最高,用于上尊号,立新帝,立皇后,立皇太子等。各朝册书名止繁多。如封册用于封授诸侯王,赠册用于追赠官员,赐册用于赐给官僚大臣,哀册用于迁梓宫以及太子、诸王、大臣的丧亡,谥册用于上谥、赐谥,祝册用于祭祀等,共有十一种之多。
敕书。敕具有戒伤之意,故一名戒敕或戒书。《虞书·皋陶谟》中有“敕天之命”之说。自汉至晋,用敕君臣上下界限尚不严格。南北朝后,才成为皇帝所专用。凡刺史、太守赴官,谕告内外官员皆用敕书。后汉时改敕为勃。此后两字亦混通互用。隋唐时期,敕书分为发日敕、敕旨、论事敕和敕牒四种。凡废置机构衙署、任免官员、征发各地兵马等大事,施用发日敕;凡百官有事奏请,或根据皇帝意旨起草的文告,施用敕旨;凡皇帝戒约臣下,施用论事敕;凡害宰相、侍臣所起草的的例行文书上画敕,颁布下旅行并出牒公布称敕牒亦即所谓“隋事承旨,不易于常规旧制”时所施用。宋代有敕榜文书,用于戒励百官,晓谕军民。清代封赠官员补用敕命文书。又皇帝的制敕通常由内廷发至中枢机构以正式公文加盖朱印缄封颁布下。汉代是通过宰相、三公府;唐宋是通过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明清是通过内阁或军机处。凡不经正式机构程序,而由皇帝以个人名义直接发下皇帝所下墨敕,其形 形较小,唐以前称“尺一诏”,用以区别正试文书的“三尺诏”。皇帝所下墨敕,因用墨笔收写,未经正式议定,是个人意见,三省亦可以不执行。如武则天时,宰相刘棉之就曾对武则天所下墨敕说过:“不经凤阁(中书省)、鸾台(门下省),何谓之敕?”但在封建社会中,实行皇帝专制与独断,所谓“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置制职业,人主之柄”。故手书墨敕仍具有与正式文书的同样效力,奉行者不得不接受。此类手书墨敕,宋代亦称内降旨。明清通常称为中旨或传奉,亦可称内批,其用朱笔者则又称为朱批。又唐代帝王除降诏之外,若有所访于群臣,用朱书御札。此制始于北朝,唐宋以后,均行之,亦称御笔、亲签。
皇帝通常所用的文书亦称为旨、谕。为尊重帝王的神圣地位称圣旨、圣谕。圣旨为元代首创,也用得最多。其格式开首称“上天眷命,皇帝圣旨”。圣旨与诏书文体略同,惟末尾有别。诏书末尾通常写“故兹诏示,想宜知悉。”圣旨末尾通常写“彼或恃比,非理忘行,国有常宪,宁不知惧,宜令准此”。明清两代有时也把诏令称作圣旨,如民间百姓通常对皇帝的诏书都称为圣旨。
谕是皇帝告谕臣下使其知晓的文书,古代有天子谕告诸侯的记载。汉代有《汉高祖入关告谕》文。明清两代,谕成为皇帝常用的一种诏令文书,凡皇帝对中外臣僚有所训示和委任称敕谕,亦称谕旨。谕旨为皇帝亲笔所写,称手谕;用朱笔书写称朱谕。其用于晓谕京官侍郎以上、外官知府总后以上黜陟调补者,则称上谕。但谕与旨仍有所区别,“有所特降者曰谕”。清制规定,凡朱笔所写谕旨,各省督抚要员、内外臣僚接到后,无论是批圈还是书写,一律都要定时汇缴,不得长期保留,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载清代朱批奏缴之制说:“臣工奏折,凡经有朱笔,虽一圈点俱呈缴获,不独有朱批而后缴也。其在任久者,或每年奏缴一次,或任满汇缴,则无定制。缴进之件俱存于红本处。遇纂修《实录》时,奏时请出,事毕,乃交红本处奉藏。”
在清代,皇帝的命令通过军机处发下的另一种文书称“寄信”《枢桓纪略》载:“诰诫臣工,指授方略、查核发政事、责问刑罚之不当者,谓之寄信。”寄信分字寄、传谕两种。行文给大将军、钦差大臣、督抚、学政、提督等大员用字寄;行文给盐政、关差、藩臬则用传谕。
除上述种种文书之外,还有由皇帝口头宣布的命令称口宜或口敕。宣是旨的别称,故传旨又叫传宣。口宣就是皇帝命内侍或近臣宣布所下达的旨意,一般言语简短,仅几句话,通常由受宣机构记录下来,存档以备查核。宋欧阳修的《内制集》中即有此类公文形式。
此外,皇帝下行的文书还有德音、赦文及铁券文等。德音为皇帝宣布中外有德泽恩惠及于庶民百姓的文告。《诗·邶风·谷风》说:“秩秩德音,德音莫违,及尔同死。”《汉书·董仲舒传》说:“陛下发德音,下明诏,”即已提及。自唐宋以后此类文体渐多,后世称之为“恩诏”,又赦文亦称赦书,用于减免刑罚,通常不问情由深浅,犯罪轻重,一概实行大赦。若有罪恶沉重,犯有大奸大恶罪孽深重不容赦者,则在赦文中特别提出说明,这是唐宋以来大诏令的一种,赦文有时亦称德音,意思是天子布德之音,但德音范围大,赦文仅限于实行赦免刑罚。至于铁券乃是封赠诰命文书的一种,系赐给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功臣心有不安,怀有异志,故作此以安慰其心。铁券上大体宅基地与明所赐者与皇室“砺带山河”,同享荣禄。“金匮石室,藏之宗庙”。若有罪,可恕死。《唐大诏令集》中便有赐大臣欣券文八篇。其免死罪载明可以免一次、二次直至十次。如唐初开国功臣裴寂可恕一死;中唐中兴名将李晟可“免其十死”;唐末一些节度使如韩建“恕九死,子孙恕二死”;陈敬碹“舍十死”,“或犯常刑,所司不可加责”。故礼命甚重。明代皇帝封赠功臣除授给诰敕外,也授给铁券。《明会曲》规定:凡有功列爵为公、侯、伯,封拜时俱给铁券;其非有社稷军功者则不封。但铁券有无死作用,还得要看皇帝实际上的最后政治决定。这点君臣心理上彼此都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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