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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应在“昧”与“不昧”之间寻找平衡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上海 任为民 
 
  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品时,需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外,对于表现突出的拾金不昧者,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11月16日《武汉晚报》)

  在“拾金不昧”与“拾金而昧”之间,能否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让失主与拾遗者双方都能接受乃至皆大欢喜?显然,武汉市此规定正是在力图寻找这个平衡点。但此规定有个“硬伤”,即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是多少往往很难界定。这个保管费用该不该包括适当的“酬谢金”?恐怕失主与拾遗者会各执一辞。

  现实中,失主向拾遗者支付一定酬谢金并不鲜见,有的是失主自愿,有的是拾者索取,但不管哪种方式,都够不上“拾金不昧”这个荣誉。既然如此,拾遗者便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么分文不取,图个好名声;要么干脆隐匿失物。

  其实,更多的拾遗者都有这样一种心思:我捡到的钱物可以归还失主,但是我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不仅仅是一声道谢和精神奖励,而且希望有一定的物质酬谢。这种心思虽不高尚,却合情合理,且具有积极意义——可促使更多的拾遗者将遗失物归还失主。

  给予拾金遗者一定的物质酬谢,其实是许多国家的强制政策。如在日本就有一条法律,规定失主必须按照失物价值的5%—20%给拾遗者支付报酬,如果拾遗者执意不收,失主则不可以领取所失财物。我认为国外的做法值得借鉴,只是不必规定得那么死板,我们可以规定失主应当向拾遗者支付一定的酬谢金,拾遗者可全收,也可自愿不收,无论拾遗者收与不收,失主均可领回自己所失财物。如此,相当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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