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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赵C”姓名权之争该告一段落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发生在江西鹰潭的“赵C讨要姓名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有报道说,公安部已经批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鹰潭市中院负责人就此表示,他们已收到批复,二审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开庭。 
  围绕这一最新进展,媒体上新一轮争议又开始了。有论者认为,“赵C官司法律争议的背后,是观念之争、管理方式之争”。而在笔者看来,如此“宏大叙事”是将赵C官司复杂化了。实际上,“赵C”这个名字能不能入户,不过是法律适用之争。只要我们将相关法律条文弄清楚,看明白,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先来看《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支持“赵C”这个名字有权入户的论者多搬出此条,以捍卫公民取名的自由。但很遗憾,他们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那就是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这一原则已为《立法法》所确认。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确享有“姓名权”,这是“一般法”。但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又要受到“特别法”的约束。这些约束,主要就是来源于作为“特别法”的《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一般规定来否定在“姓名权”行使上的“特别法”,显然是本末倒置了。
  《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对于“规范汉字”,各方论者是没有异议的。唯独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存在不同看法。比如赵C的父亲就坚持认为:“‘C’既是汉语拼音字母,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数字符号。比如在考试选择题目中,答案A、B、C、D就有一、二、三、四的意思。”
  我不知道谁会在日常生活中用“C”来表示“三”,既便有这样的用法,“C”也绝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我敢说,赵先生不可能拿出“C”是数字符号的“国家标准”来。而如果汉语拼音字母也可看作是“数字符号”,那么所有的文字、字母以及既不是文字也不是字母的符号,都可用来取名。试想,这个世界上究竟有多少种文字呢?光文字就有几千种,更别说符号了。为便于公民行使自由取名的权利,我国公安部的户籍系统是不是要把世界上所有文字均收进来,以便满足公民的“姓名权”呢?即便这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我们又怎么能保证那些极为罕见的异国文字,户籍员都能懂得输入呢?
  最后看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这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笔者曾在《姓名权的法律边界》一文中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对于“普通话”,是“国家推广”,含有“提倡”的意味,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而对于“规范汉字”,是“国家推行”,这是一种“义务性规定”。有论者认为:“推行规范汉字”是对“国家”的要求,但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除非法律进行了限制,否则,国家就不能将法律对它们的要求转嫁到公民身上。
  这样的理解实则大谬。不管是户籍登记还是身份证办理,都是国家行为,正负有“推行规范汉字”的义务。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确没有“推行规范汉字”的义务,你爱叫自己为“赵C”还是“赵B”,都可以,法律并不干涉。但你只要到公安部门进行户籍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就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因为,作为国家行为的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制作都要受“推行规范汉字”的约束。这一法律条款之下,还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具体明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也有论者拿“CCTV”的台标来作类比。拜托,那是个“台标”!口语上的“CCTV”则是“央视”另一约定俗成的别称。而如果是进行法人登记,它当然还得用“中央电视台”这样的“规范汉字”。
  还有一种论点认为:“赵C一旦获得姓名权,将引起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上的困难,带来成本上的增大。但是,即使存在困难,我们也不能用权力之手来束缚权利之手。”在法律上,持此观点者混淆了公民自由与行政登记的区别;在操作上,这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凭什么为了你“赵C”的一个违法要求,国家就要耗费巨资修改户籍系统?不但法律不会同意,至少作为纳税人的我也坚决不同意。
  综上所述,“赵C”的姓名权之争只是再简单不过的法律适用之争,更与“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八竿子打不着。笔者期待,“赵C”先生以及为他取名的父亲能对本国通用文字有基本的尊重。这场喧嚣了大半年的闹剧该终结了。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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