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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信任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网  作者:汀滢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信任关系可能来源于一些天然的特性,如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等,但这些关系并不等价于信任,虽然这些关系具有稳定性、不可破灭性。
时间是检验交易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即重复遭遇可能是产生信任的最主要条件之一。在某一段时间之内,也只有交易双方真正投入了资金与精力,才能表明对方是真诚合作的,从而彼此才真正值得依赖。更为重要的是,投入特别是不可撤销的投入能为交易双方提供克服自利行为的激励,即鼓励交易双方恪守信义而不实施欺骗,因为如果不信守诺言,则可能会遭到很高的报复成本。因此,投入与信任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理性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权衡两样东西:一是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重孰轻;二是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为此,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决定信任的关键变量在于能否获得有关对方动机与能力的充分信息。而制度决定论则认为,某些制度环境比其它制度环境更利于信任感的产生,在健全的法治之下,失信的代价较大。
判断交易过程中双方信任关系优劣的一个评价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公平性,包括分配公平与程序公平。对公平的认识无疑能从总体上增加交易双方目标的一致性,从而诱导有利于交易双方信任关系的行为,并减少监督成本。
信任是社会文化密码的一部分,社会文化密码则象基因一样以某种神秘的方式世代相传。相对于西方的普遍主义信任,中国信任在更大程度是内外有别的特殊主义信任,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信任,其体现为一幅基于人治与身份等级的信任差序格局。马克斯·韦伯(1920)曾指出,“儒家君子只顾表面的自制,对别人普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阻碍了一切信贷与商业活动的发展”,这是西方学者对东方文化的一种典型判断。
与基于正式契约的制度信任相比,个人信任的局限性与外部性显而易见,基于人治的权责利争吵频繁亦即不足为怪。实践证明,更高程度的信任来自于公平、公正、自愿的价值观,来自于声誉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当下中国可谓“权治”、“人治”、“法治”、“德治”并存。毋庸置疑,当下中国的信任呈现这样一幅现实图景:一方面,其制度信任尚远未建立,而另一方面,其个人信任则在急剧沦陷。
历史是简化复杂的最重要方式,信任则须以历史作为可靠的背景,中国转型社会的发展不能以信任问题作为其短板,政府、企业、民众、社会、媒体皆须审计自己。(严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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