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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孔门恩怨"热热闹闹 于丹孔健谁侵权尚待认定(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Jina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多方反应不一
与二人沸沸扬扬的媒体效应相比,出版社与各新华书店普遍采取了谨慎低调的态度。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北京王府井、新街口、团结湖、花市大街等八处的新华书店门店。几处门店看似风平浪静,只有一处《于丹的天空》是因为接到通知下架了,而其他3本书则在正常销售中。其他门店的回复都是4本书卖完,但是还有库存。
对于有无受于孔二人版权之争的影响,是否可能下架,新街口门店回复说:一切以上级通知为准,目前没有动静。“而只要读者需要这些书,我们就会尽快进货。”
《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上海新华书店祥殷路门店,得到的回复也是几本书都在正常销售。
而3家出版社却表示,不同来源的消息搜集情况均显示,多处的新华书店已经下架。工人出版社的发行部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社里已经收到了100多册的退书,的确有一些经济损失,具体数字还未统计完毕。
据孔健单方面透露,江西人民出版社的社长曾亲眼看到《于丹的天空》被下架。孔健还介绍,下架书店主要集中在北京和广东两地,上海相对较少。
由于近年来名人版权官司常常牵扯进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所以仅就是否下架情况一项来看,各地的新华书店处理态度也各不相同。
“目前新华书店的普遍心理是在真相大白前,谨慎上架。担心要负连带责任。”工人出版社编辑部负责人介绍,“收到于丹律师函后,有些地方发文来咨询是否下架,有些是电话咨询,也有些直接下架。下架这事对出版社影响不大好。”
更有业内人士透露,此次下架可能涉及到私人利益关系,但是于丹的代理律师未就此说法对《法治周末》记者进行任何回复。
4本卷入版权之争的书,只有《于丹的天空》是2010年出版的,其他3本的出版时间均距离现在一年半以上。“为何这时才提出有版权问题呢?”出版社表示不理解。
就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问题,3家出版社的表态为:出版社按照正规出版流程进行出版,也依法认真审核了授权文件和相关资料。
“内容的真实性有争议,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去解决。”工人出版社表示:“我们两本书的序都署了于丹的名,授权不是于丹或孔健给的,是日本幸福科学出版社和聚龙新闻集团通过国际版权交流中心授权给我们的。按照日本的法律,日方向于丹支付了演讲费用,演讲稿使用权就归日方所有。”
孔子基金会学术传播部副主任孙秀峰则表示:于孔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论语和儒学的普及,这一点值得肯定。“希望矛盾淡化而不是放大,这才有利于传统文化的良性传播。”
于孔二人的分歧原因真相何在,目前仍然未解。
陈国才说,自己受孔健委托,只是在法律层面依法回应对方。事情真相也只有双方当事人清楚。“我觉得以和为贵,即使于丹不方便出面,希望和对方律师好好沟通,也许能有私下和解的可能,毕竟于丹和孔健多年交情在此。”
与前段时间的态度相反,随着影响的扩大,于丹及其代理律师近日不再对外界作具体回应。
于丹代理律师王玉杰6月6日对《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合适的时机会召开记者发布会就一些问题作解释,目前接受采访没经过于丹授权。她还表示,部分新闻报道“失实”。“我们不想去追究,希望就到此为止吧。”
而于丹本人,至记者发稿,未接听电话,未就《法治周末》记者的短信提问作任何回应。
谁是侵权方尚待司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新熙
首先,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做法是否妥当,有待观察。通知新华书店下架以停止销售,这在法律上属于“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裁定。因而,“停止侵害”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形式,应当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作出。
于丹在未进入诉讼程序,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对方的侵权行为成立之前,就以律师函的形式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要求新华书店停止侵害,该行为隐含了一个法律前提,即她确认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侵权。而孔健对此予以否认。因而,于丹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去证明孔健的行为构成侵权这个法律前提成立。否则,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行为若造成了孔健、出版社或新华书店的损失,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于丹发律师函直接通知新华书店下架的行为是否妥当,有待观察于丹下一步的法律行动及结果如何,才能从法律上作最终的评价。
其次,关于口头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演讲方式所形成的口头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如何?依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即使是有偿演讲,除非支付报酬的演讲主办方与演讲人明确约定:在支付演讲费后,该演讲所产生的口头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于主办方享有,此时该口头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主办方。若主办方不能举证证明有此明确约定,则无论是否支付演讲费,该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归演讲人享有。
另一方面,由于该演讲行为发生在日本,如果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支付演讲费的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归支付费用的主办方享有,则应依行为所在地法院来认定该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而,若孔健主张依日本法律规定该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应归主办方享有,而主办方已合法授权孔健出版该作品,则孔健应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孔健的行为是否侵害于丹的著作权,目前,双方均未充分展示其肯定或否定的证据。仍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刘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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