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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文保专家: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强调"整体保护"(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和改善民生相结合

    谢老历来倡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跟改善民生结合,而这应该是政府承担责任的。因为无论是解决民生问题,无论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问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都是政府的责任,所以必须是政府主导,公益性原则优先——这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很重要的一条。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可以搞市场运作。但不能全部都是市场运作。

    他说:“我现在到处强调民生问题,名城保护必须与改善民生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保护名城、保护文物必须是在惠民的前提下,绝不能扰民。这是最根本的问题。”

    谢老介绍,以开发商的项目带危改的方式是错误的。把危改放在项目里,突出了项目,实际呢,危改服从项目了。项目是什么?项目就是利润。开发商当然要赚钱,要谋取个人利益,你不能赖人家。你让他这么干,他就这么干,他用不着赔本赚吆喝。这种方式绝对不符合“政府主导,公益性原则优先”这两个原则。因此,旧城里面的改造不能采取那种政府卖地给开发商的方式,不能把这个事情推给开发商。采取那种方式,必然是既破坏历史风貌,又影响了民生。

    要时时想着老百姓,不要时时想着经济利益。政府是应该为改善民生投入资金的,因为改善民生不能搞市场经济,搞市场经济解决不了民生问题。在政府主导,公益性原则优先的前提下可以搞市场运作,可以吸取社会资金,但必须保证在这个前提底下,不能够完全市场运作。几十年来种种原因政府遗留的问题造成的群众的住房困难,是政府应当负责任的。我们欠的债,我们要还。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是政府的责任。不能让老百姓负责。

    这又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以人为本。什么是以人为本?人是以群分的,以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为本,而不是给开发商谋取利益提供方便——那不是以人为本哪!

    《文物保护法》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法”——这是谢老的名言。

    在今年7月被实施野蛮拆除的督办东省铁路公司事宜公所,开发商称这座建筑既不是文物也不是保护建筑。然而这座建筑处于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的紫线范围内,尽管此前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但在拆除之前,恰恰是哈尔滨市文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向开发商通告这座建筑具有珍贵文物价值,并且已经纳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尽管由于记者以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的身份递交的紧急建议得到市领导批示,使拆迁暂时停了下来,并了解到开发商是在没有办理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拆迁的。但那座在哈尔滨为仅见的新艺术运动风格的建筑已经被拆得面目皆非,并且在停拆10天之后神秘失火。现状惨不忍睹。

    谢老听了情况介绍十分气愤,因此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他说:文物保护单位本身是个动态过程,所有的保护单位都是从非保护单位过渡到保护单位的。有的刚刚发现的建筑尽管还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但可能它的价值就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不等于这座建筑没有价值,就可以拆,改。

    谢老介绍:1960年,通过《文物保护暂行管理条例》(该条例由谢辰生先生起草)的时候,在当年105次国务院全体会议上,主持会议的就是陈毅同志。陈老总就提出来一句话:“保护文物的问题是宁可保守,不要粗暴。”因为什么呢?你如果是错保了一个文物,那么这个错误很容易纠正,但是如果是一个很重要的文物你给损坏了,那就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是无法纠正的错误。所以他认为是“宁可保守,不要粗暴”。这是陈老总的名言,到今天还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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