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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文物毁损应怎样追责?民间收藏亟待法律规定(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文物毁损应怎样追责
  据媒体报道,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根据其内部《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件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76条第四款规定:“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应依法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第324条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民间收藏文物亟待法律规定

  故宫文物毁损事件只是暴露出馆藏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漏洞,但是在民间收藏文物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艺术品市场日益火爆,《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除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间收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尽管法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使得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了一条销赃渠道,文物买卖和收藏中违法乱纪的行为屡见不鲜。市场的庞大使得相关部门较难对文物来源作出一一鉴别,监管的松懈和相关机构的违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文物漂白身份提供了便利。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记者 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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