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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必须防止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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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广东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超过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2%。这是广东省统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收入分配格局研析》中所得出的结论。(见2008年7月15日《新快报》)

贫富悬殊现象并非广东所独有。三年前的《学习时报》就载文称我国贫富悬殊已达警戒水平,并引用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一组数据: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在收入或消费中所占的份额只有4.7%,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则高达50%。(见2005年09月20日南方都市报)

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先富的人不能带着没有富起来的人共同富裕,而是富人愈富,财产高度集中在少数富人手里,穷富之间的差距愈来愈悬殊,这就很不正常了。它与建立共同富裕、和谐社会的目标格格不入,有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的目的。并且其后果必将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在西方国家是有过惨痛教训的。

应该说,在由吃“大锅饭”的计划经济转向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市场经济时期,在市场经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不完善走向完善的时期,产生贫富差异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政府必须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防止贫富差异的扩大化,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都能够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众所周知,税收特别是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杠杆。可是在我国这个重要杠杆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尽管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由过去的800元调高到现在的1600元,但是纳税的主体实际上依然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有数据表明,有的地方个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占到了60%甚至70%以上。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占有大量财富的富人们却游离于主体之外,这样的个税缴纳制度怎么能有效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除此而外,国家税收流失现象也比较严重。据学者研究,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7.6-9.1%。另外,中国的地下经济十分严重,地下经济偷漏税流失额在700-800亿元之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加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的能力,从而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最终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

除了征收个税之外,再分配机制也应当在缓解贫富差距上发挥重要作用。再分配应该主要是面向公共服务,面向民生,面向还没有富起来的社会群体。然而,我国的再分配是财政支出中用于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过小,社会福利与公共产品的分配也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被少数人占有,社会保障事业明显滞后,至关重要的失业保险制度却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薄弱的部位,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地保证庞大的失业队伍的基本生活问题,社会救济功能脆弱。总之,在我国再分配却没有能够有效地起到缓解再分配的作用。

消除分配不公也是防止贫富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行业垄断、资源垄断、权力寻租、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如今分配不公的现象相当严重,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远远高于其它行业,企业老总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员工,官员收入远远高于老百姓,城市居民远远高于农民。这种极不公平的分配现象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如果不采取切实的措施消除分配不公现象,那么贫富悬殊得到有效遏制将只是美好的愿望。

对于贫富差距越来越扩大这个现象,我们不应该回避,不应该不以为然,当然也不应惊慌失措,而是应该实事求是地、冷静地对待,用改革的办法,采取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积极而稳妥地予以遏制和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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