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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地下"文物应不应合法化? 反对者:市场非最佳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文图/本报记者 吴聿立 
  近日,有政协委员提出: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下文简称《文物保护法》),让现有“地下”文物合法化,并称市场化是对文物最好的一种保护形式。同时,可能是受一浪高过一浪的收藏热的影响,更有观点认为“藏宝于民”有着一定的优点和便利,如果促成这部分文物的民间收藏,不仅能够使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可以在民间博物馆中得到展示……针对这些观点,“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的作者吴树先生和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宋向光先生,各抒己见,展开了一番争论。
  正方
  吴树
  文化学者、作家、“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的作者
  《文物保护法》亟须修改
  我最近做了一件事,就是关注和推动修法建制:修法就是修改《文物保护法》;建制就是在文物鉴定方面建立完整的鉴定体系和鉴定标准。无论是上电视还是接受平面媒体采访,我都在讲这个关键问题。这次我鼓动了一些代表在“两会”期间提交修改《文物保护法》的提案。
  应当特赦“文物私生子”
  大家都知道,现在文物市场很混乱。这里面包含两个因素:首先,国内大市场本身就很混乱,文物小市场难以独善其身。大家都在关注毒奶粉,关注衣食住行方面的假冒伪劣产品,跟文物上的赝品相较之下,生存当然应该摆在第一,而文物嘛,在人们印象中是有钱人的游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文物市场的参与面太大了,几千万上亿人在介入这个市场。它出了问题,等于是十几分之一的中国人被卷入。我总开玩笑说,文物市场是在集体违法,这意味着1/15的中国人在违法——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所以,站在这角度上,我觉得国家应当重视这个问题。
  治乱的根本在于要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好处在于目前保护文物已成为各民族共有的心声。我认为目前国家最需要保护的文物,就是我提出来的“文物私生子”。所谓“文物私生子”,我指的是近几十年,通过“三盗”(盗墓、打捞、盗窃)流入黑市的文物。这个概念这几年越来越多地被媒体引用,已经不是我一个人在呼吁。在博物馆里的文物只存在一个保管问题,需要宣传普及。但是,最大量的是通过“三盗”出来的文物,数据无法统计、无法估计。我采访的一些考古工作者都异口同声地说“十墓九空”,而中国有多少古墓啊!从海关截留的九牛一毛的东西来算,流出去的东西数量得达到几千万上亿,留在国内的就更多了。而在民间收藏者那里的文物是不会被认可的,原因有二:其一,不被专家认可,真的也是假的,假的也是假的,予以本质的否定;其二,不被国家承认,因为这些“文物私生子”是非法收藏,在法律上过不了关。那么,久而久之,就会导致这部分文物被损坏、被走私。流失到海外的,不管是私生子还是什么,都是我们民族的遗产呀!所以修改或完善《文物保护法》,或者对《文物保护法》进行某些局部的修饰、解释、解读,出台一些临时性的细则,是很有必要。在这一点上,上次我跟《文物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谢辰生先生的意见达成了统一。当时,我把话题撂开后,最后谢老同意我的观点,他的说法叫“特赦”,特赦文物私生子。一向被人认为观念比较激进的谢先生,其实是一位为保护中国文物孤身格斗一生的斗士,他已经意识到“文物私生子”这一块的可流失性,才果断提出“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保护文物私生子”。
  “地下”文物交易利于保护
  我和谢老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都认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适的场所,让这些“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毕竟这些所谓“文物私生子”,大部分都是收藏者在国家批准的市场上买来的,古玩城和古玩市场都是在工商局登记过的,有什么理由将其定为非法呢?让这些文物出来有什么好处呢?国家让它交易,至少可以加以登记。就像房产一样,土地权还是国家的,房子买来后在几十年内归我住。文物同样可以这样处理。在不撼动目前法律的主体精神,即“一切出土文物所有权都在国家”之外,像处理房子一样任收藏家收藏,为什么不行?除了禁止这些文物出国外,登记后的文物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流通,应当被认可。被损害或被盗窃后,都可以报案备案,也很正常。这样做,有利于文物的保护。这样做是不是会鼓励“三盗”呢?第一,不这么做,“三盗”现象也从来没停止过,随便到一些农村走走,随处可以发现出土文物的痕迹;第二,相反,如果这样做了,因为有时间限制,时间一过,对于未登记的、新出土、出水的文物,严格按照法律整顿市场,严厉打击“三盗”份子,如果还有人违法收买“三盗”文物,依法制裁,该没收的没收,这样做收藏者才会心服口服。
  反方
  宋向光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
  不要扭曲《文物保护法》
  近日,一则让“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的消息,在文物保护界与民间收藏界激起涟漪。特别是将“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联系起来,似乎是《文物保护法》把民间文物收藏逼到“地下”状态,这种说法是对《文物保护法》极大的误读和扭曲,严重削弱了《文物保护法》的权威。
  “地下”文物属于全体国民
  从有关报道中看到,所谓“地下”收藏文物,或是指民间的文物收藏,或者是指民间收藏中那些来源不合法,或国家禁止交易流转的文物。首先,国家对民间收藏是持肯定态度的,文物保护法中《民间收藏文物》一章中,对民间收藏是支持的,将民间收藏视为“地下”的人士应该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其次,国家明令禁止私人非法占有地下出土文物,这一规定是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是对科学文化资料的保护,是对国家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的宣示。有关人士也承认:所谓 “地下”文物主要是民间存有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盗掘出土的文物,或者是文物私下流转时打着“出土文物”旗号的物件。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角度,地下埋藏文物(包括水下文物)是重要的科学研究资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它们属于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必须承担起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责任。
  文物无罪但收藏有对错
  有关人士给“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找了个理由,即“文物没有对错”,于是,文物收藏也不应该有对错。说到“收藏”,就一定不能脱离“所有权”。文物没有对错,但所有权却是有“合法”、“非法”之分。如果个人收藏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尽管秘不示人,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所谓“地上”“地下”的。但是,如果占有的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国家的文物,那么,当试图将这些文物转化为个人所有时,就是在侵害公众的权益。所以,尽管文物没有对错,但文物的收藏一定会有对错。
  如何让占有这些侵犯他人所有权文物的收藏者,摆脱负罪感,同时还可以合法地占有这些文物呢?办法是有的,但绝不是给收藏者以“大赦”,而是让这些文物回归其法律规定的所有者,即社会公众。将这些文物悉数捐赠给社会,由代表社会利益的信托管理者来履行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如果捐赠者有能力、有意愿履行信托管理责任,则可以成立公益性机构,由社会人士组成的理事会来进行管理。如果捐赠者没有保护能力,则可以由国家文物收藏机构来管理,并提供公众利用这些文物的条件。这样,所谓的“地下”收藏就成为光明正大的公共收藏。
  市场并非文保最好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国内文物市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对国内居民开放了。此后,各种档次、各种类型的文物交易场所纷纷出现,基本涵盖了从一般文物到高端文物的交易活动。不同的文物交易场所,对进行交易的文物是有一些要求的,如文物监管市场通常只允许一般文物的交易,文物拍卖市场则要推出高端文物。这些对交易文物的要求,更多的是由用户的需求决定的,市场规律在这里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为什么人们感觉不到市场对文物保护的作用呢?感觉不到市场“扬真抑假”的作用呢?这是由于文物自身的特殊性:文物具有独特、稀少的特点,只此一件,如爱好者众,如通过市场交易,则只能是出高价者得之。因此,出售者希望卖到最高价,而买者则希望“捡漏”,交易双方都视“公平交易”为虚言,都将“诚信”抛到脑后,市场形同虚设了。所以,市场只是文物流转的场所之一,由于从交易双方的获益考虑,市场的公开交易并不一定是交易者的最佳选择,于是就有了场外交易,有了私下交易。这些现象,并不是《文物保护法》造成的,而恰恰是文物交易与生俱来的。
  保护文物的措施包括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科技和教育,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发挥保护文物的最大效力。如果要想在文物交易中保护交易者的利益,即避免受骗上当,最重要的是提高收藏者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增强收藏者文物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少了利益的诱惑,其辨真识假的能力就会少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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