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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梁涛:《大学》新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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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大学》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而不是说“古之欲平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从《大学》的这一句式来看,在修、齐、治、平之上实际还有一个更高的“明明德于天下”,而修、齐、治、平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和手段。“明明德于天下”与“平天下”并不相同,前者是就理想、道德实践言,后者则是就现实、政治实践言,但二者又存在密切关系,“平天下”为“明明德于天下”提供了保证,使其成为可能,而“明明德于天下”反过来又促使“平天下”的实现。因此,在《大学》那里,实际形成了这样一种循环往复的道德实践过程,一方面由修身出发,达到“家齐、国治、天下平”,而“家齐、国治、天下平”则在更大范围内使明明德成为可能,使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去修其身、齐其家、治其国、平天下,使社会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命都得到充分实现,而社会每一个人道德生命的实现,反过来又促使“家齐、国治、天下平”,如此延续,不断循环。而在这一过程中,“修身为本”与“止于至善”,个人与群体便在“明明德”上真正得到统一。

“修身”以下,作者提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四项对其作进一步阐发,而这一部分在《大学》中争议最多,故有必要作专门讨论。什么是格物?向来是《大学》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在思想史上很少有那个概念能象格物这样,产生过这么多的分歧,这么多不同意见。其中较有影响的,如郑玄认为“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礼记正义》)按这种说法,“格物”乃“致知”的结果,而不是相反,显然不符合《大学》的原义。朱熹则认为“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大学章句》)朱熹释“格物”为“穷至事物之理”,有一定道理。不过他又认为格物的最终目的是“推极吾之知识”,即发明内心先天具有的理,显然又是主观发挥了。王阳明认为“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也。”“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传习录上》)这个解释主观性更强,离《大学》的原义也更远。那么,格物的原义到底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回到《大学》文本中去,从上下文义的关系结构中去寻找解答。以往学者或偏重于文字训诂,或偏重于哲学阐发,都有失片面。因为“格物”的“格”,歧义颇多,不胜枚举,仅影响较大的就有“来”、“至”、“正”、“度量”(《苍颉篇》)等数义,而“物”乃“大共名”,格物一词,文献中又没有旁证,所以仅凭训诂,显然难以找到答案;同样,《大学》一些概念、命题的陈述不够明确,为后人的哲学的阐发留下了空间,对思想、学术的发展可能不无裨益,但却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人们对其原义的理解。与此不同,《大学》虽然对格物等概念缺乏明确交代,但它的结构却相当严谨,不仅三纲领与八条目自成一体,而且上下文字互相照应。所以由此出发,庶几可以找到格物的真实含义。

前面已论述,《大学》的思想是由“修身”到“明明德于天下”的不断实践过程,而修身以下格、致、正、诚又是其手段和工夫,那么,格物、致知显然不是一般的认识活动,而主要是对如何“明明德于天下”的认识活动,这可以从《大学》的表达方式看得很清楚:“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里,“格物”成为“明明德于天下”众多条件中的一个,也是最终的一个;而“格物”虽然只是修身的工夫和手段,而不是“明明德于天下”的直接工夫和手段,但它却和后者有着密切关系,是实现“明明德于天下”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这一点看,格物、致知与上文“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中的“虑”、“得”有某种相近之处,二者都是对“止于至善”(“知止”、“明明德于天下”与其基本相同,见上文)的思考、思虑,是对这一实践活动过程的认识,只是两段文字侧重有所不同而已。那么,《大学》是如何“止于至善”呢?显然即是由修身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践过程,也即上文所说的“物有本末,事有始终”,《大学》的格物显然是指此而言,是“格”“身、家、国、天下”之物,即确立“身、家、国、天下”在“止于至善”中的地位和先后顺序,以便“知所先后”,发生“修、齐、治、平”的实践活动。因此,有学者主张“格物”即是“正名”(11),可谓切中肯綮。这不仅因为“格物”训为“正名”,有文字上的根据。如《方言》:“格,正也。”《孟子·离娄》:“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赵歧注:“格,正也。”《国语·楚语下》:“民神杂糅,不可方物。”韦昭注:“方,别也。物,名也。”“方物”就是分辨事物的名实或名分,格物与其意近,都是正名的意思。而且也符合早期儒家的一般思想,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把“正名”看作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民措手足的条件和基础,与《大学》由格物而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孔子所说的正名主要是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颜渊》)的等级名分,而《大学》的格物则说的是身、家、国、天下,但这二者并非截然对立的,只不过前者是从人伦关系讲,后者是从实践过程讲,在精神实质上仍是一致的。

在先秦儒学中,正名从属于礼,是礼的核心,因此《大学》的格物与礼有密切的关系,把它释为“复礼”同样是讲得通的。明确了这一点,《大学》的“致知在格物”便容易理解。以往解释致知者,或认为是由内而外,“推极吾之知识”(朱熹),“致吾之良知于事事物物”(王阳明),或认为是由外而内,获取外部知识,前者属于主观发挥,明显不可取,后者虽有一定根据,但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因为从孔子开始,儒学虽有重视“学”、“知”的传统,但并不主张不加选择地认识外物,他们的认识对象既不是一般的物,也不是一般的事,而主要是指“人事”,尤其是指礼,这在早期儒学历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12)。而把致知理解为“即物穷理”,获取外部知识,显然没有反映出“致知”的这一特点。另外,《大学》的“致知”与“明明德于天下”具有内在的联系,是实现“明明德于天下”的必要条件,而若按上面的理解,显然没有将这种联系揭示出来。其实,《大学》的致知主要是对“正名”,也即身、家、国、天下而言的,是对修、齐、治、平实践活动的知,而这种知在当时主要属于礼,因而它又主要是对礼的知,这即是《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所表达的意思所在。因为《大学》不仅讲“致知”,还讲“知止”,致知与知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止是就人生理想言,规定了致知的目标和内容,而致知则是就具体实践言,服从于知止的需要,而致知与知止正是通过格物,也即是“正名”统一起来,所以脱离知止谈论致知,把致知简单理解为对外物的认知,显然没有理解《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的真正含义。相反,如果理解了致知不是一般的知,而是关于修、齐、治、平之知,不仅上下文意可以豁然贯通,而且《大学》所谓“阙文”问题也可迎刃而解。《大学》在提出三纲领、八条目后,接着对其各项作了进一步阐发,而惟独对“致知在格物”没有具体说明,故朱熹认为“格物、致知之义,而今亡矣”,并专门作补注一章。朱熹的补注后人或有微词,但《大学》有阙文的意见却被多数学者接受,如冯友兰先生也认为“惟所谓致知格物,下文未详细论及”(13),有学者虽然反对《大学》有阙文之说,但他们又试图在别的章节中寻找本章的说明文字(14),实际同样承认本章存在阙文。其实,以上看法都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大学》的“格物致知”所致,前面说过,《大学》的格物是“格”“身、家、国、天下”之物,致知是“致”“修、齐、治、平”之知,而《大学》一文正是对此内容的展开,“格物致知”之旨已体现在文章的整个结构之中,故不再需要专门说明,若有说明,反显重复、累赘,这就是《大学》“致知在格物”下有“阙文”的原因所在,由此也可以反证,释“格物”为正名,完全符合《大学》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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