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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国家版权局:删除“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Jina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自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这部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就成了一些权利人、协会组织、唱片公司质疑的焦点。昨天,国家版权局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首度对这些被质疑的条款进行了回应。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被删除。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对于草案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并无直接人事联系。“版权局和5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针对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70条,王自强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依据了国际惯例,参考了美、德、日、韩等国和港台等地区法规。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表示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综合本报记者王秋实商西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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