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谁为遭破坏遗址负责?
3000年遗址遭施工破坏该谁负责?丁先生勘察现场时,旁边仍是轰鸣的施工机械,记者询问多名施工人员,但都未问出在此施工企业的名字。
记者了解到,国家文物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该条还明文规定:“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那么该遗址遭到破坏究竟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勘探,还是施工单位汇报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尽职责呢?让人遗憾的是,虽然众多文物都被破坏,但施工单位的挖掘机并未停止,在这个地方施工的又是哪个企业呢?
昨天傍晚,记者拨打郑州市文物局稽查大队队长王新生的手机,听完记者的讲述,王新生十分重视:“感谢你给我们提供线索,我马上让稽查队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与你联系。”
稽查队副队长孙景兰很快给记者回了电话:“现在天黑了看不清现场,明天上午一上班,我们就组织有关人员赶到工地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