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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善的意志有多善?(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哲学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如果我们可以肯定德性是一种禀赋的恩赐与才能,那么德性不可能不是全然的善(否则如何说明它们是一种“禀赋的恩赐与才能”?)不过康德的学者会反驳说:如果德性是“绝对的内在价值”,则有些人一定无法拥有善的价值,无论他们如何努力追求或修炼,因为这是诉诸禀赋的恩赐与才能,有人有,有人可能没有,有人拥有得多,有人少,如何判定说明?康德显然不是因德行与情绪的关联而有疑虑,而是认为“绝对的内在价值”必须能关联到每一个人的“人性”(humanity)。Foot这一点对康德的反驳不能成立,也错失康德有关人性的重要主张。

  但Foot 的另一个批评是可以成立的。很多人之所以会像康德一样,认为“节制”、“勇敢”这些德行不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是误认德行并非全善。德行需要以善的意志为条件才可以称为善,是出于对于部份德行概念使用的误解。他们的理由是来自于我们有可能称陈进兴、高天民之徒的行动是勇敢的、节制的!?我们偶而也听到:“这样到处犯案、与警察几度擦枪走火,并且对峙,他如果没有相当的勇气是办不到的”。或者是:“他们能逃亡这么久,能沉得住气,没有一点深思熟虑是办不到的”。这些说法是极易造成混淆的,因为“勇敢的”、“节制的”的意义使用就可以限制我们使用在说明陈进兴、高天民之徒的行动上,就像我们会说他们的逃亡是“在大台北地区四处流窜”,他们的行为是“伤天害理”,他们的无惧其实是一种暴力。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只是概念使用的不严仅所致,以此说明“节制”、“勇敢”这些德行需要以善的意志为条件才可以称为善是不恰当的。

  虽然如此,康德仍不会认为德行是“绝对的内在价值”,理由是在于德行是“构成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部份”。但这如何能证成?Foot 在问为甚么只有定言令式是道德判断时,她事实上触及为甚么“善的意志”包含一种特殊的尊严与必然性的问。 Foot 质疑使定言令式成为道德判断的理由并不充份,如果这使假言令式被排除在道德判断的范围之外,那么为甚么道德就不可以是一种假言令式的系统?

  Foot批评康德与定言令式特殊的尊严与必然性的作法是错误的(MSHI, 160-1)。当代学者承袭康德的说法,认为道德判断中表示出一种“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更是有问题的。当我们在非道德的语句(non-moral statement)中非假言的使用(non-hypo-thetical use)“应该”时,我们并不会因为其非假言使用的特质,而赋予它们特殊的尊严与必然性。例如习俗规定:“以第三人称发出的邀请函必需以第三人称来回函”,虽然不乏某些“无礼”的个案,或有人故意漠视它,但从习俗的角度来看,人人皆应遵从,这显示它所表达的强制是一种非假言的使用。俱乐部的规定也是一样,如:“不能带女士进入吸烟室”,其所表达的强制对每一会员皆有效,显示其非假言使用的面相。如果以“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作为定言令式之证据,说明道德判断只能是定言令式,那么习俗及俱乐部规定所表达的就是这种“无条件的必然要求”,但它们很显然不是康德意义下的定言令式,更非道德判断。

  回到前面的例子,中国人会说:为人子女应该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天经地义”,某种意义下的“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能否作为道德判断的判准?而其它如“无限制地被视为善”或“绝对的内在价值”是否能够?

  我认为Foot 之批评的确触及了康德伦理学之重心,也提供我们重新审视“善的意志”的概念架构。单单以“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是不充份的。康德唯一的出路在于“人性”与“善的意志”对于道德概念的补充说明。


    3. 人性(humanity)与善的意志

  Christine M. Korsgaard 7提出三个重要的文献来解析康德的“人性”概念:一是在德性学(Doctrine of Virtue, Tugenlehre)8,人性的特征在于“设定目的的力量”9,基于人性的目的,理性的意志有义务,使我们能配得人性的价值,提升我们实现目的的能力。二是在<人类历史的推测的开端>(Conjectural Beginning of Human History, Mutmasslicher Anfang der Menschengeschichte)10,理性引导人性去发展自己的欲望,如爱与美的感受,道德是这个发展的终极目的,“理性可以为我们在选取目的上得到完全的引导”11。第三部份在<宗教>(一般简称为Religionsschrift)一书12,康德提到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人格(Persoenlichkeit),一种受理性引导去作选择的能力,理性无条件地服从律则。初步来看,“人性”概念指的是“设定目的的力量”,这个力量本身是理性,当它是实践理性时,则这个作为“设定目的的力量”本身,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因而成为“目的自身”。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康德提到:“假定有一物,其存在本身具有一项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它是目的自身,而能为确定的法则之根据。那么在它之内,而且唯有在它之内,存在一项可能的定言令式(...)之根据”(Grundlegung, 42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并不是单纯地从“客观的必然性”、“自身作为行动的理由与目的”、“无条件的必然要求”来界定道德,而是在确立一个受实践理性引导之人性的绝对价值,以在现实中保存或提升这项价值为道德的本质。康德从一开始界定定言令式时,就提到“如果这个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因而必然的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13,它便是定言的。”(Grundlegung, 414),客观的必然性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其另一部份在于“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行动以人性的绝对价值为出发点,不将自身及他人人格中的人单单视为达到这行动目的的工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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