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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尽性顺欲与礼节权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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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虽可分为百项有余,但依仁学权利关系论也可归为七类。其中仁爱平等权最为基本。参见杜钢建《双向法治秩序与基本权利体系——儒家秩序观的新仁学思考》,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2] 关于宪法的自我决定权与性结合自由问题,参见竹中熏《性的结合の自由》,(产法二七·一).。 

    [3] 参见竹中熏《个人の自己决定とその限界》(ジエリ——〇ニニ)。 

    [4] 关于英国礼宪惯例问题,参见杜钢建《从不成文宪法到成文宪法》,载于《法学家》1995年第5期。 

    [5] 关于礼宪八经与定分修权问题,参见杜钢建《定分修权与宪法正义——关于传统权利义务观的新仁学思考》,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6] 时论以主权压人权,原非出于儒家精神。毛里和子著《中国现代政治》(1993年,名古屋大学出版会)提出“儒教社会主义”概念。以今人之恶怪儒家,当令孔孟泉下不安。 

    [7] 关于儒家王道主义和礼治主义的法治意义,韩国法学家沈在宇教授作出精当评价。参见沈在宇《儒家的法思想》,载于《安岩法集》1993年9月创刊号。 

    [8] ホセ·ヨソパルト著《人间の尊严と国家の权力》(成文堂1990年)赋予人格尊严与个人尊重以恰当定位,视其为一切国家权力之合法性来源。 

    [9] 关于中国人权意识与人权普遍性问题,参阅R. Randle Edwards, L. Henkin and A. Natha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6. 

    [10] 参见杜钢建《新儒家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前景——关于内圣外王的新仁学思考》,载于《当代学术信息》1995年第3期。 

    [11] 铃木敬夫《人权としての良心の自由——杜钢建教授の良心的抵抗权论にふれて一》,载于《札幌学院法学》1994年9月第11卷第1号。


    (作者:杜钢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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