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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中国鄂伦春族语言的保护与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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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鄂伦春语有鲜明的元音和谐现象。元音和谐是元音的一种选择性特征,如在一个词内有几个音节,每个音节只能出现一定的元音,使元音搭配,就可使元音产生和谐现象。这种元音和谐现象在鄂伦春语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不仅说起来朗朗上口,而且会产生悦耳动听的效果。


    第三,鄂伦春语的构词附加成分极为丰富。鄂伦春语的派生词,是在词根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附加各种构词附加成分而产生的新词。鄂伦春语的构词附加成分极为丰富,有专门构成某一类词的附加成分,也有使用在不同词类构成新词的附加成分。有用于派生名词、动词的附加成分,也有用于派生形容词、方位词、数词等的附加成分。因此,鄂伦春语的词汇不仅丰富,而且有多变的特点。


    第四,由于鄂伦春族曾长期从事过渔猎生产活动,因而形成的语言词汇也独具特色。鄂伦春语中有关狩猎、捕鱼、采集等生产生活以及飞禽走兽、山川河流、树木草芥等自然界方面的词汇很多,不仅名称繁多,而且区分也很细。而有关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词汇较少,多用汉、满、俄等民族词汇,这与鄂伦春族长期从事渔猎活动,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有着密切关系。


    第五,鄂伦春语的声调及表达方式也独具一格。鄂伦春人在用鄂伦春语进行交流或讲述时,多辅以手势及形象的声调来表达。尤其是讲述某件事情或故事时,多用形容词或状词,不仅手舞足蹈,贿模仿某些动作或状态时,更显形象生动,具有很强的表现力,似有如见其形如闻其声之感。这在满—通古斯语族诸民族中也是少见的。


    2、鄂伦春语的保留价值


    鄂伦春语作为古老而最具表现力的一种语言,应该有其保留和存在的价值。首先,鄂伦春语属满—通古斯语族语言,除鄂伦春语之外,还有鄂温克、赫哲、锡伯、满族等语言,也属满—通古斯族语言。历史上的女真、靺鞨、勿吉等古代民族的语言也同属这种语言,都具有共贩起源。因此,鄂伦春语的保留与发展对满—通古斯语族语言、诸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及研究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其次,由于历史的原因,满语等语言因受汉、藏族语言及文字的影响,一些重要的语言现象、语言规则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而与其原来的语言在形态上已有不小的差异。语言的语法及形态,是从简到繁、从古到现代为发展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讲,鄂伦春语代表的是满—通古斯语族比较早期的语言形态,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


    再次,作为一种语言肯定产生于人类的早期,随着不同人类集团的产生而产生,并随其发展而发展。同样,鄂伦春语也是早期某人类集团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产物,已存在几千年,甚至上万年,具有悠久的历史。语言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和精神。一个民族如果失去了自己的语言,那么也就等于基本失去了民族特征和精神。可以说,一个民族语言能否保留和存在,关系到这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保护和发展鄂伦春语的政策与措施


    1、中国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的基本政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的国家,然而在旧中国,少数民族不仅在政治上深受凌辱和迫害,而且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也受到歧视和限制。除了少数几种民族语言文字以外,其他民族语言文字都不予承认,并被禁止使用。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根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这一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从而保障了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不仅各地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陆续得到了恢复和加强,而且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规也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完善,现在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体系。


    2、保护和发展鄂伦春语的措施


    作为中国多民族语言之一的鄂伦春语,也重新获得了新生。近些年来,为了能保护和发展鄂伦春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并采用具体措施予以实施。首先,鼓励的提倡讲鄂伦春语。广大鄂伦春族群众能否讲鄂伦春语,是否真正落实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也是能否保护和发展鄂伦春语的前提条件。为了鼓励和提倡鄂伦春族群众讲鄂伦春语,鄂伦春族也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等。这样,鄂伦春语不仅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而且也促进了鄂伦春族群众讲学鄂伦春语的积极性。不仅如此,派驻到鄂伦春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和平其他民族干部,根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也必须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的要求”,也积极学讲鄂伦春语。因而许多长期在鄂伦春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及其他民族干部,有的不仅能听懂,而且能熟练地用鄂伦春语与鄂伦春族群众对话交流。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经常听到人们说这样一句话:我讲我们的语言,你也讲我们的语言,这才叫语言平等。因此现在鄂伦春自治旗境内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职工、群众,都能互通各民族语言,各民族相互尊重,民族平等,和睦相处。


    第二,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宣传讲鄂伦春语。鄂伦春自治旗委、旗政府向来重视鄂伦春语的宣传、普及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旗有线广播节目中就设立了用鄂伦春语进行广播的内容,不管在城镇还是在猎民村,都可以听到用鄂伦春语广播的节目。随着电视的普及,从1994年开始,鄂伦春自治旗电视台又增设《鄂伦春语会话》专题节目,每周定时播出,为宣传和普及鄂伦春语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深受广大观念的欢迎。


    第三,编写教材,开设鄂伦春语。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鄂伦春语的继承和发展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鄂伦春族聚居村屯小学校都普遍开设了鄂伦春语言课,作为鄂伦春族学生的必修课,并选派得力的鄂伦春教师来讲授这门课。有的小学还结合乡镇民族歌舞培训、故事会等形式讲授,使学生即受到了民族文化的熏陶,又学会了民族语言。教材多由任课教师自己编写,多用国际音标或汉语拼音标注。这些教材虽然简单、不规范,但基本满足了自己教学的需要。为了统一规范教材,并作为一门正式课程长期开设,最近黑龙江省教育厅遵照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开设鄂伦春语言的文件规定,已编写出鄂伦春语统一教材,经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后,已开始在全省鄂伦春族小学校试用。这将为鄂伦春语的保护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四,加强了鄂伦春语的研究。近年来,中国政府为抢救和保护鄂伦春语,在抓具体工作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鄂伦春语言的政府研究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发表和出版了多篇多部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和著作,如出版著作有:胡增益教授的《鄂伦春语简志》、韩有峰研究员和孟淑贤女士合著的《鄂伦春汉语对照读本》、萨希荣教授编著的《简明汉语鄂伦春语对照读本》、韩有峰研究员编著的《鄂伦春语》(教材)等,为理论宣传及学习、研究和弘扬鄂伦春语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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