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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善与恶的平衡观(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从2000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的孟子到现代的伦理学,善与恶的理论之争应该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结论。然而,在当下现实生活中,善与恶的观念似乎并不十分清晰。面对大是大非,人们无所适从。

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正在进行着一场大规模社会转型。善与恶的群体性困惑正表明这种社会变革已经触及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是人们精神世界的结构模式,其核心是文化价值观,价值观的核心又是道德观和伦理观,而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善与恶的观念。当一个社会出现善与恶的大争论时,正说明这个社会面临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革命,或者叫重建。因此,重新确立正确的善恶观对于今天的中国文化核心价值观建设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善与恶的实践理性

作为一个处于人与人关系之中的社会的文化的个人来说,我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行为的选择,归根到底是利己抑或利他的选择,也就是善与恶的选择。

在普通伦理学的体系中,善的概念被表述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一切美好的、合乎规律的、正面的、公正的事物与观念。阿奎那讲:欲望之对象或目的为善,这很类似于孟子的“可欲之为善”。由此看来,一个好的天气也是善,一个好的身体也可称为善。相反,一切与善对立的东西都称为恶,得了重病称恶疾,坏天气可以叫天气恶劣。我们可以将这种为了理论抽象而建立的善恶概念称为广义的善恶观。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观念中形成的善与恶的概念是一种实践的理性判断。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十分清楚。善恶观成为一个文化的基础,是是非观念的起点。人们很自然地赞美、向往善的东西,排斥、鞭挞恶的东西,这是一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道德价值判断。这样的善恶观是一种观念,它像其他文化价值观一样是存在于人们集体意识中,又被每个个体所领会和主动维护的一种观念。从集体意识来说,它是群体的、客观的,从每个个体来说,它又是主观的、情绪化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众所周知,有一种对善的三分法,称作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而我们在这里把灵魂的善称作真正的、最卓越意义上的善。”

狭义的善恶观念可以从“利己”与“利他”的角度来定义。我们把那些利己的行为和观念定义为“恶”,哪怕这种行为并不伤及他人。同时,我们把那些利他的行为和观念定义为“善”,也不管是否会伤及自我。作为一个处于人与人关系之中的社会的文化的个人来说,我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行为的选择,归根到底是利己抑或利他的选择,也就是善与恶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仅利用这种观念为自己的行为选择确定理由,还用它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或评论。

善与恶的平衡

一个人格心理健康的人,就是一个内心善恶平衡处于良好状态的人。

从表面看来,利己是人的本性,因为人只有满足自我的生物生存才能顾及其他。利他是人处于社会生活中又不得不顾及他人的生存,所以是一种共同的生存。假如A有两个面包,B有两瓶水。若A、B都只是利己,不顾及对方,则双方两恶相争,结果是两伤。而如果A、B各让出自己的一半利益于对方,则两善相交,结果是两利。这样利他就成为一种交换,人在这种交换中受益,共同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总和,便形成了善的结果。社会因此而和谐,就发展进步,人们会感到幸福。反之,社会就倒退,人们会感到挫折和失败。人们期盼着这种交换,因为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人们不仅获取了物质上的互相依存和支持,更重要是获得了精神上的抚慰和关怀,这种善意给人带来了幸福感。

人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同时获得善与恶的观念的。这个对立统一体是不可分的。每一个人,只要他是正常的社会的人,他就必然是一个善与恶的平衡体。一个人格心理健康的人,就是一个内心善恶平衡处于良好状态的人。在他的心灵中,恶代表了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保障诉求,善代表了在满足个人诉求的过程中对他人利益的权衡、判断以及最后做出被社会制度认可的决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善的决断实际上变成一种交易,因为其善的表达应该得到回报,并且,个人的利益在这种回报中得到放大。如果善行得不到回报,施善者就感到沮丧、失败,甚至恼怒。可见,这种层次的善(利他)实在是一种放大了的恶(利己)。关于这一点,休谟说:“最慷慨的友谊,不论多么真诚,都是自爱的一种变体,甚至我们自己也不知道,当我们看来全心全意从事为人类谋划自由和幸福时,我们只是在寻找我们的自我满足。”

据此看来,世界上没有绝对恶的人,因为一味利己的人实际上是自绝于人类的人。世界上也没有绝对善的人,因为绝对的善就是放弃自我,走向虚无。这种被称为“至善”的精神只有在宗教的至圣境界中才能找到。宗教的牺牲精神和禁欲实践要求就是想把人从原罪的物欲(利己的恶)中解放出来,送达至善的境地、把自己完全交给信仰目标的怀抱,就是皈依。更深一步来说,宗教精神实质上是对世俗的道德价值的超越,达到一种无善无恶的境界。所以,宗教要对所有人(包括善的和恶的)施以超度和救赎。

善与恶的平衡不仅体现在个人层面,而且在社会整体层面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人类自从进入私有制社会以来,利己的恶集中表现为对私有财产的占有欲。为了最大限度的拥有财产,人们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集团内部善恶取得一种相对的平衡,表现为等级制度前提下的互助、团结。在集团外部则是一味的恶,即不断的占领、掠夺和杀戳。人类社会这种集团利益最终以国家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成为善与恶平衡的一个躯壳。在国家内部,制度与法律成为善与恶的平衡机制,法制一旦确立,它便成为公正的化身和“善”的意志的代表。所以,公民的最基本义务就是遵守法津,就是善,即最大的利他。而那些普通人的善举:施舍、助人为乐都是侧隐之心,是对大善与公正的补充。休谟在谈到人的社会性德性时指出:“由于人人都同社会有着牢固的联系,都觉察到自己不可能独立生存,因此,他们才变得赞成所有那些促进社会秩序、保证他们平静地拥有那样可贵的赐福的习惯或原则。我们在何种程度上重视我们自身的幸福和福利,我们就必定在何种程度上欢呼正义和人道的实践,唯有通过这种实践,社会才能得到维持,每一个人才能收获相互保护和援助的果实。”

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善与恶的平衡体,所以,由其组成的社会也就是一个善与恶的平衡场。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的双重意义,即个人与社会。我们并不期待一个社会充满了善,因为那将是一个死气沉沉、毫无生气和停滞不前的社会。我们曾经短暂地经历过那种社会理想,天天做好事,狠斗私心一闪念,结果是一个令人窒息的时代。这就很像欧洲的中世纪。当神和上帝统治着社会生活的时候,宗教的善弥漫天下,人性被毁灭。善与恶的平衡被打破了,天平向善的一方倾斜,但社会却倒退了。

文艺复兴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把善与恶的平衡重新颠倒了过来,神和上帝退出,人性和个人价值重登舞台。市场的自由竞争代表了人们恶的观念的复苏。恶对善的反弹表现为资本主义初期的人性的野蛮。残酷的原始资本积累,野蛮的海外征服使善与恶的天平倾向了恶的一方,这是一次矫枉过正。但这种失衡状态不能持续过久。新的善与恶的平衡最终通过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反垄断约束和政治制度中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全面建立而实现。在这种新兴的被称为“自由资本主义”的制度中,人性的恶以私有财产的占有和保护为前提。与其相对应,善的理念则是通过对不合理竞争的限制,以及为限制贫富分化的高额税收和福利制度而得以实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善恶平衡是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的。此时,被中世纪和资本主义初期发展所倾覆的善恶天平终于恢复了一种相对的平衡。这种平衡在后来的社会主义思潮和工会运动的推动下,又向更趋善的一方做出了调整。以致于今天我们已经很难在西方社会中寻找到一个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总之,善与恶的平衡才是理想的社会状态,我们不能期望通过抑制恶而达到至善,而只能在善恶平衡中获得善的余额。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关键词: 平衡 国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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