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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多元文化主义难以“超越时空”(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民俗网  作者:Jina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多元文化主义过多强调族群权利,难免影响国家整合 


  多元文化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群体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不承认少数群体文化的重要性,是一个极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成为最大的不正义。”因此,在现实的政治建构中,应改革自由主义这一传统,在自由主义宪政框架内增加对少数族群集体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特别的措施”,给予他们特殊地位,也就是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另一方面就是赋予这些群体以权利,即“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利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集团权利去看待。”显然,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是在承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同时,赋予少数人族群以一定的“集体自治权”,以此协调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与多元文化主义所主张的集体权利冲突。


  应该承认,在自由主义作为西方霸权话语的条件下,将族群的集体权利提出来,并给予其应有的地位,这对一向主张个人为本的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且重要的是,随着这一主张写入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或章程,在现实的操作中具有了重要意义和价值,也就是它将有益于处于边缘地带的少数族群权利的文化和利益的保护。但由于多元文化主义的重点在“多元”上,而体现“多元”关键又在“权利”的设立和实现上,由此决定了多元文化主义自然将权利置于重要位置上。


  什么是权利?不同时代思想家各有不同的观点,总体上说,权利是一种政治法律术语,它通常表明的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地位与利益的一种可以行为或不可行为的能力。在现代国家中,这种能力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出来,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它的设立表明,作为权利的主体,由于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具有了一个社会、群体或国家不能非法或非理超越的屏障。在屏障的一边是个人,另一边是他人、群体或国家,权利的确立将人与人、人与社群,人与国家划分开,这一性质不仅成为了个人维护自由的工具,而且也成为一定的群体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工具。在这点上当代多元文化主义即为如此。对此,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金里卡曾言:“在西方民主国家少数群体权利是一种潮流。”当代西方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指出:“多元文化主义受到自由的宽容这一先决条件的引导,并受到对共同体的自决权利的关注与对他们选择的(或继承的)身份认同的公开承认的关注的引导。”为什么多元文化主义政治理论强调权利呢?是否说目前的西方国家就不注重权利问题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但人们不能不看到,权利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一定权利是以“分”为特点的。在这种“分”中,作为屏障中的主体本身是一个具有利益要求和特定的文化认同的主体,这就不能不使这种以“分”为特点的权利具有了自己运行的方向和目的。


  首先,权利主体的行为方向是以“我”为中心的,它的目标是自我利益的实现和保护。这里就容易产生出合法的自私自利。也就是只要权利主体没有危害到他人或群体,他就可以对社会或他人的利益置若罔闻;它也可能是一种要求权,即通过向他人或集体提出要求,去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其次,权利具有膨胀性。构成权利本质的基础是利益。由于利益的要求是无限的,人们对利益要求也处在不断的膨胀中。而权利一般是规定好的,在一定的时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着原有的权利不能有效地实现主体的利益,或者利益的扩展而使原有的权利不能成为重要的手段时,重新确定权利的呼声就会雀起。当其权利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与国家所给予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权利与权力就会发生冲突。这样一个特点同样也适用于民族群体的权利要求上。再次,由于权利的作用,大大增强了人的尊严意识。具体到民族身上,增强了民族的权利意识,甚至导致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成长。因此,在主张权利、主张明确区分的同时,必须伴之以“合”,因此对“义务”的要求相应也产生出来。


  义务的发展方向是外向的,它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国家或社会所做出的必须性的行为。这种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权利运用不当或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行为,由此使不同的人在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尽义务中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同时,由于义务的确立,也意味着在权利之外加上了相应的限度。


  然而,由于多元文化主义较多地强调权利的方面,而对族群的义务规定显得不足,这就容易产生出事实上的“隔离”。也就是,由于过多地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群体权利之“分”,而弱于对“义务”的注重,往往导致社会内部事实上存在的“我们”和“你们”的隔离。尽管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从理论上试图通过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渠道设立,将不同族群纳入到整个多元文化国家的公民计划中,实现国家的政治整合。但由于社会上诸多的“你们”、“我们”之分,因而在事实上也造就了一种国家内部的“面和心不和”的局面。


  2009年加拿大的一个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研究报告显示,一波又一波的移民到来,导致不同文化之间长期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不同知识结构之间的差距影响着加拿大的社会整合。表面上,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想把这些不同文化的族群或种族组织到社会中去,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联合与整合,但现实的文化鸿沟,使得加拿大社会陷入到一种“虚假联合(false association)”之中。当代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分析到美国多元文化问题时也有同样评论。他指出,目前美国的同化的速度赶不上移民的速度。源源不断的移民的到来使已经接受了一定同化的族群重新回归到他们原有的文化认同之中。


  显然,多元文化主义对多元群体权利的诉求以及体现在此之中对“分”的价值的坚持,如果运用到一个制度与民主化程度都不很高,社会和政治整合与稳定的基础都相对薄弱,过分地强调多元的权利,过多地注重“分”而对“和”缺少关注的国家,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由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本身及其实际效果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决定了这种理论的实践只能是有限的,也就是很多国家在借鉴这一政策及其实践上,必须要谨慎,否则一旦照搬,必将对国家的政治问题和国家的统一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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