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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必要性 但不能倾向官僚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近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引发争议,音乐界质疑著作权人“被代表”,权利被架空。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各方面的意见都欢迎,征求意见汇总后将对修改草案作认真修订。他同时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有必要的,但延伸管理问题可以讨论(4月25日《东方早报》)。
笔者赞同阎晓宏的说法。从道理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确有其必要性,这就像分散的消费者需要一个消费者协会来帮助维权一样。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报转载了某个作者的一篇文章,转载费可能只有几十元,却一时联系不到作者,在此情况下,报社将稿费转交给文著协,由文著协转交给作者,显然是简便可行的办法。正如阎晓宏所说,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帮助其管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基于此,近些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并发挥了有目共睹的作用。比如,文著协代表著作权人与谷歌谈判,带领作家向百度文库“宣战”等。
但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何引发“被代表”的质疑呢?主要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了“延伸管理”的内容,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比如,有5000名音乐人与音著协签约,让其代理著作权,那么其他音乐人的著作权也就由音著协代理。这种“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扩大了著作权代理保护的覆盖面,但问题在于,有些著作权人并不乐意被代理,没有授权而代理就是越俎代庖,即便是出于好意也于理不合。
说到底还是信任度和公信力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名称上虽有“管理”二字,但其角色定位和立身之本应是为著作权人服务,其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毋庸讳言,眼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不少。举个现实中的例子: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首次待分配的版权费总额1.2亿元,扣除税金后,首先由“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取960万元,剩余部分的50%为歌曲版权人所得,另外的50%为运营成本、宣传成本等。这样,名义上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卡拉OK版权收费,著作权人所得还不到全部收费的一半,最大的“利益均沾”者竟然是有关主管部门下属的文化公司。如果“集体管理”,著作权人当然有意见,尤其让吃过亏的音乐人不放心。
既然是非营利社会团体,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至少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信息公开透明,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了多少版权费、提取了多少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是否过高、都用在了哪里,这些信息应向著作权人公开并解释清楚;二是切实帮助著作权人维护权益,积极向作品使用者索取版权费,并将收益主动转交给著作权人。而眼下的情况是,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作为,既不主动收取版权费,也不主动转交给著作权人。在信息公开方面更令人失望,收费操作不透明、版权费分配不合理、管理费使用不明朗,官僚化倾向明显。如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公信力自然不高。
所以,改进服务才能体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并为其赢得公信和声誉,这需要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运作,使其真正变成著作权人的“娘家人”。若如此,人们必然乐于将著作权交给他们打理,不管有没有“延伸管理”的规定。(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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