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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评论:对于文化遗产应宁多保毋错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近日,国家公布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1943处。加上前六批235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4295处。这是自1961年以来,几代人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努力,从数十万不可移动文物中遴选出来的精华,值得永远珍视!今后,国家还要从祖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中,进行更多批次的遴选,使得文物保护工作不断提升高度,获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要使文物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文物的基础工作——文物的“家底”是否清楚。
  为了摸清家底,国务院组织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业已经完成;现在正在进行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三普取得了丰硕成果,有许多新的发现,查清文物点总数近80万处,与普查前相比,几乎翻了一番。
  可是,我们现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只有4000余处,加上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最多也超不过10万处。可见,文物保护提升的空间是很大的。
  我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三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此外,像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也都纳入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视野,并予以认定。
  然而,在一些基本建设中,特别是在旧城改造、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决策部门,往往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对一些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古建筑、古墓葬、纪念建筑、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商业老字号、文化景观等,一推了之,使遗产保护工作受到极大摧残。
  必须明确,第一,已经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毫无疑义要坚决保护,不得有任何例外;第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必须予以保护;第三,在建设施工中,发现了既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经登记公布的构筑物,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若确认其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则应当依法实施保护。这方面,我们的经验教训是很多的。在基本建设中发现地下墓葬,事前它既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只是偶然发现。这种情况,建设部门要和文物部门密切合作,组织鉴定,说不定会有重要发现。譬如上世纪,广州在基建中发现南粤王墓,经抢救性发掘,成就了一项重大考古发现,建成了一座具有特色的博物馆,也对汉代历史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由此我们认识到,要从不同的层面对文化遗产实施总体保护,保证文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不是一次完成的。譬如江苏连云港孔望山摩崖石刻造像,清代以来,人们认为是“诸贤摩崖像”,“士大夫阶层的人物和武士”等。直到上世纪80年代,经由史树青先生等一批学者研究,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佛教遗迹,并形成共识,这对中国佛教传播的历史研究有重要意义。再如对北京历史古城的认识上也有教训,上世纪50、60年代认为城墙是封闭的,不好的,把它给拆了。要是搁到现在,就不会做这样的傻事。还有一些博物馆的藏品库里,一般都有一些“非文物”、“参考品”,并不当作文物。可是后来经专家不断研究,发现其中有不少文物,而且还有顶尖文物。一家博物馆就在参考品中发现了一尊“茶神”陆羽的像,定为一级文物。所以,文物保护工作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草率从事。
  在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对于某些遗址、遗迹,要尊重专家意见,多做论证,宁多保毋错毁。宁愿现在多保一些,也不要日后遗憾,因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当然,对于少数不讲道理、不听劝阻、执意蛮干而造成文物毁坏的,文物部门责任在身,当仁不让,必须据理力争,依法维护文物的尊严,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马自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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