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省首例私人向博物馆追讨地下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地下出土的文物古钱币却最终被判给了汪氏兄妹,这是为什么呢?
该案主审法官、淮安清河区法院zhengzhi部主任黄波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在省内没有先例,因此,他们在审理时相当慎重。黄波表示,之所以一审判决博物馆 败诉,主要有三点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确信,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辈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即居 住在该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 张权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不能片面理解146;一切文物都归国家146;。”黄波说,虽然《文物法》规定zhongguo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 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主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钱币 属汪家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呢?黄波认为,此案判决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有人主张文物归其个人所有,需要具备一定的 条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举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文物属于汪家。“不过,这种证据具 有高度概然性,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专家
“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但有律师认为原告口口相传的证据不充分
“这起案件的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权力不得任意侵犯私人权利。”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季 秀平认为,汪氏兄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批铜钱为其祖上所埋,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依据很清楚,没有任何问题。作为当时流通货币的铜钱允许私人持有,即使 成为文物以后,也属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无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古钱币并不属于汪氏兄妹继承的遗产,而是汪家后人的共 有财产,这是有区别的。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的陈志刚律师则认为,证明祖传文物不能靠口口相传,而是要有直接的证据,现在原告的证据还不够充分。祖传文物传到地下找不着了,这在逻辑上没有说服力。《文物法》第五条规定,地下文物属国家,出土文物归国家,这两条这批铜钱恰恰都是符合的。
省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省文物局法规处(执法督察处)处长张农表示,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这批铜钱的归属,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 的原则,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换言之,地下文物有没有可能不归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此案对推动文物保护法制进程很有价值,对全国 的同类案例都具有示范意义。
博物馆
“担忧今后谁家发现了文物就归谁”
已就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法院上诉
淮安市博物馆负责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他表示,市博物馆目前已就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而此前,他们已将此案情况上报了上级部门。
一位文物工作人员私下向记者表示,这批铜钱的经济价值并不高,但该案涉及的根本问题是文物的权属,意义格外重大,因为一直以来,地下出土的文物 都是属于国家的。“博物馆可能担忧,今后,如果谁家地下发现了近代文物就归谁,那么,博物馆里的文物都要被私人搬走了。因此,博物馆没有丝毫的妥协余地, 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原告
“古钱币虽然判给了我们,但一些主张没有达到”
没有见过封存的古钱币,数量也难以弄清
本案原告之一的汪秉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官司打了近两年时间,一审判决让他欣慰。他说,不能笼统地认为“地下的文物都是国家的”,当时他们举证充分,“连我祖父1921年的户籍证明我们都拿出来了。因此,判决结果值得肯定”。
“古钱币虽然判给了我们,但是仍有一些主张没有达到。”汪秉诚表示,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判决书上注明“本案涉案钱币已经初步清洗后被博物馆全部 集中存放入两只纸箱内(未装满,箱子尺寸约为56厘米×50厘米×65厘米和58厘米×50厘米×67厘米)”,法院对上述两只纸箱予以现场封存。
“但是我们全家人都没有看到过这批钱币,也没有看到过封存钱币的纸箱。而当时现场挖出来很多铜钱,连泥带钱装了13口袋,我们都有现场照片,现在却只说两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