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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浙江支持社会办医参建医共体_牵头-医保-医疗机构-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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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牵头医院组建医共体,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加入医共体。《意见》指出,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共体牵头医院,原则上要求为二甲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采取理事会治理架构,医共体内各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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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牵头医院组建医共体,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加入医共体。

  《意见》指出,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共体牵头医院,原则上要求为二甲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采取理事会治理架构,医共体内各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另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医共体建设发展方向不偏离、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身份保留、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更加紧密、全面的集团化运营和一体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共体成员单位,保留所有性质不变,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参与医共体经营发展。

  《意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共体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关系,探索县域共享医疗平台建设,鼓励医共体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手术室、检查检验等资源,探索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执业平台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基层延伸设置门诊部或诊所,提供特色化的社区专科诊疗服务。

  《意见》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可以医共体为整体纳入医保总额预算单位,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法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时,同步覆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服务、耗材的价格、招采,以及医保支付标准等方面,可整体按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特约记者林莉 郑纯胜 通讯员陈娜)

(责编:许晓华、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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