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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道德协议不是“道德绑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汀滢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近日,河南省慈善总会建议受助贫困生签订“道德协议”,承诺“有能力时自愿回报社会”。此举被一些人认为是对受捐者“道德绑架”。而河南慈善总会有关人士则表示,这只是培养受助学生感恩之心的一种方式。
按照哲学家富勒的观点,道德大致可分为“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两种。前者主要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诉求,是社会生活要求人们应该那样做;后者则是纯粹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使人类能力得到起码实现的道德。前者可以趋向或接近于法律规范对象,后者则不是法律所能规范的。两者的关系就好比一根标尺,“这根标尺的最底端是社会生存的一些最显而易见的要求,它向上延伸,到达人类愿望的制高点,在这根标尺的某处有一根不可见的指针,它标出义务和美德的分界线。”
在笔者看来,“道德协议”就好比那根使感恩、回报由“愿望道德”转向“义务道德”的“针”。一个人在自愿接受慈善捐助后,接受并签订一份“道德协议”,要求自己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这其实是将纯粹取决于个人内心选择的“回报愿望”转化为接近于法律规范的“回报义务”(非法律上的必然义务),这并非是在违背或扼杀捐助者的初衷,而是在助推感恩之心的生成。
诚然,这种基于自愿的“道德协议”,虽不能像法律层面的其他协议那样能对人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并或多或少存在操作上的漏洞,但是,它却已优于那种“空幻的道德呼唤”,即已超越于“愿望道德”之上,同时还避免了法律介入道德的尴尬。换句话说,有了“道德协议”,肯定比没有“道德协议”更能促使更多的人产生感恩之心,更有助于更多的人参与到我国慈善事业中来,更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及感恩文化的形成。
这就好比我们生活中老生常谈的“道德教育”,尽管“道德教育”不像法律惩戒那样更能使人产生敬畏之心或自觉感。但是,最大限度地推广“道德教育”,必然更利于社会公民道德水平和素质修养的提高,并能尽量使人不趋向于恶。著名作家韩石山就曾说:“接受一些最低道德教育,肯定不会遏止犯罪,但总可以使那些稍稍还保留些良知的罪犯,在作奸犯科时,会有所收敛吧。这,也就起到了它(道德教育)应有的作用”。
基于此,笔者以为没有必要对“道德协议”上纲上线地痛斥,更不能认为,要求签订“道德协议”就是对接受慈善捐助者道德乃至尊严的一种贬损和侮辱,并在违反捐助者初衷。这其实跟“实施‘道德教育’并不等于是对受教者的道德乃至尊严的一种贬损和侮辱”的道理是相同的。有鉴于此,在提供捐助(组织捐助方)与被捐助都愿意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一个“道德协议”,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并利于感恩之心的形成,从而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作者: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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