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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如何认识中国的皇权制度(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首先,中国皇权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天命所归”的玄学理论基础上,皇帝被说成是神的化身(所谓“天子”),但他是人不是神。由于他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超越法律随便释放欲望(性欲、权力欲和贪物欲),专制君主实际上是天下最易腐败之人。在中国皇权制度史上,如果说开国皇帝由于亲眼目睹或亲身感受了民众反抗力量,从波澜壮阔的民众反抗力量中形成了“惧民观念”,还能保持一定程度的克制,不敢过分腐败,那么,在那些依靠血统继承皇位的后继者那里,人们看到的要么是不谙世事,平庸无能,要么是荒淫无耻,嗜血残暴。关心民瘼、励精图治的君主从来都极为罕见,即使在所谓的“英明君主”那里,其勤政“伟业”几乎无例外地表现为昙花一现,不可能做到始终如一,相反,暴君、昏君、庸君比比皆是,代不乏人。不可避免的君主腐败成为皇权制度下整个官僚机器发生故障、走向瘫痪的最常见、最原始的起点。随着君主的昏庸暴虐,整个官场绝无清明廉洁的可能,整个官僚体系的运转也绝无高效的可能。

    其次,皇权制度下的君主所享有的特权所具有的巨大诱惑,最容易引发野心家觊觎君位:不仅“圣神家族”的子孙为君位血腥倾轧,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诸侯也虎视眈眈,从而使不断的“削藩”、维护国家的表面统一成为君主绞尽脑汁、耗尽心血的永恒要务。不惟如此,当君权在腐化堕落中变得孱弱不堪,吏治无可避免地走向腐败,水深火热的民众揭竿而起时,君权更又变成以“替天行道”相号召的刘邦式的“江湖光棍”投机的目标。于是旧的君权垮台,新的君权继立,“可惜剃头者,人亦剃其头”,一幕幕业力轮回的悲喜剧不停地上演,国家所处的状态便是永恒的分分合合,动荡不安。天下小民转死沟壑、白骨蔽野的情形不断出现。中国历史两千多年皇权政治下的社会只能以蜗牛爬行般的速度前行,社会进步和生产发展的高效从何谈起?

    再者,由于君主制是一个权力封闭系统,不允许人民享受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其结果是民众对国家政治的隔膜与漠不关心。两千余年来中国民众“只知有家不知有国”的悲剧,正是皇权专制下的权力垄断所造就的必然结果;而要维护“家天下”之下的一盘散沙,只能依靠更加强化的暴力———武力上的残酷镇压和思想上的严酷钳制,从而使政治更加黑暗,统治更加残暴与血腥。中国皇权专制从秦朝至明、清一路变得愈加严酷、畸形———文字狱的日渐强化是其表现之一———的历史可谓明证。皇权制度下的国民对民族与国家认同感的陌生,源于那个远在“天边”的朝廷从来不允许国民享有参与国事的权利。国家、民族意识的欠缺是国家难于走向持久统一,人民难于牢固团结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个恶果的形成,皇权专制制度难辞其咎。

    二、如何认识“尊王”、“忠君”和“三纲”

    由于相信“君主制是古代社会条件下唯一合理的政治制度安排”,方先生对“尊王”、“忠君”和“三纲”做出了正面肯定,理由是:

    “尊王”就可能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因为“王”是当时国家整体利益的最高代表;而“忠君”,则有可能为苍生谋福祉、为社稷谋太平,因为国君作为最高权威在当时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源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三纲”特别是“君为臣纲”,则可能意味着从大局出发、从国家民族利益出发,意味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意味着忠于自己的良知和做人的道义。

    这种观点完全是儒家政治伦理的老套路。按照儒家政治伦理传统,“有德者宜高位”,执国家权柄之人都是“奉天承运”、“天命所归”的有德之人;这样的“真命天子”就像传说中具有至上美德的尧舜一样,上承天意,下应民心,为民立极,化育苍生,具有“大公无私”的至上品德。用方先生的说法,就是代表“国家整体利益”,“为苍生谋福祉、为社稷谋太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尊王”、“忠君”和“三纲”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应然性的基础之上。

    儒家以应然性立论的政治伦理,具有一厢情愿的特征,其前提是:最高统治者天生具有超凡脱俗的克制欲望的意志,始终不让欲望之流溢出儒家设计的“礼法”岸堤。然而,无情的事实是,在掌握至上权力的前提下,帝王的欲望(性欲、权力欲和贪物欲)是不可能受到外界力量阻遏的。所以儒家的政治理想一旦付诸政治实践,总免不了碰壁的窘境。这在儒家思想家也是不得不承认的。宋代大儒朱熹慨叹,从孔子以后的“千五百年之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朱子文集·卷二十六·答陈同甫》)其实,不仅在他之前的一千五百年,就是在他身后的近一千年间,也同样“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一部二十四史使人们看到的是连绵不断、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君王昏聩且糜烂、官员贪婪且无能、政治腐败且暴戾。尽管我民族对“圣王”歌颂之勤,对“清官”期盼之殷,远非世界其他民族所能比拟。

    既然君主并非总能代表“国家整体利益”,“为苍生谋福祉、为社稷谋太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乃是天下大乱之祸源,危害国家利益,荼毒天下生灵,阻碍社会进步,则“尊王”、“忠君”和“三纲”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自然就大成问题。暴君与暴政之下的“尊王”、“忠君”和“三纲”,无异于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方先生列举诸葛亮、岳飞之例,说明儒家“尊王”、“忠君”及“三纲”的积极意义,其实并不恰当。在我看来,此二人与其说是“尊王”、“忠君”及“君为臣纲”的榜样,毋宁说是践行儒家道德理想的典型。对于中国传统士大夫而言,这种理想的必然前提是“圣君明主”的存在。如果刘备不是“仁圣”之君,而是夏桀、商纣或隋炀帝,后人还会如此尊崇这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贤相吗?而岳飞虽有抗击外来侵略的不世之功,却常被后人认为“愚忠”,乃是因为他所效忠的宋高宗并非人们心目中的“明君仁主”,而其蒙受的千古奇冤,恰恰证明了“尊王”、“忠君”及“三纲”中“君为臣纲”的可怕。

    实际上,儒家思想家知道并非所有君王都是“明君圣王”,但想到的充其量只是“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之类消极的“独善其身”,而就是想不出“君王无道”时怎么办的制度对策,我们的这些祖先是不是有点“傻”呢?尽管方先生是很不愿承认这一点的。

    最令人诧异的是,方先生竟以“今天的法官有时昧着良心草菅人命,但我们不会因此否认‘法官要你亡,你不得不亡’的合理性”之例,来证明“君为臣纲”中“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合理性。这个比喻实在是不伦不类。第一,法官草菅人命从来就是被人厌恶、痛恨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更不为制度所允许,岂能与皇权制度大肆张扬的堂而皇之的制度性的“君为臣纲”相提并论?第二,法官草菅人命的事件虽有发生,但仍受到程序正义的制约,哪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来得威武雄壮?第三,现代法律制度下,当事人即使被某些法官操纵的法庭断为死刑,仍享有抗辩的权利,“金口玉言”的皇帝治下的臣民哪里享有这样的权利?将此两例相提并论,荒谬甚矣。

    方先生强调“尊王”、“忠君”及“三纲”在现代社会的意义,我认为,在民主法制建设成为潮流的当今中国,其意义应是否定性的,即儒家“皇权神圣”观念下的“尊王”、“忠君”及“君为臣纲”政治伦理,乃是“家天下”的衍生物,必须抛弃,因其与当今世界追求的宪政民主与法制潮流背道而驰;必须将中枢权力的控制者及其权力集团的所有成员置于法律制约之下,实现对其行为的监督,防范其无法无天行为的发生,因为,作为最高权力的控制者———用一本畅销书的书名来表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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