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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文学奖评选机制必须法制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2010年中国鲁迅文学奖余波未平,2011年茅盾文学奖又起波澜。178部作品评选5部,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最后的甄别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谁入选谁出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凭什么决定他出局?凭什么决定她入选?这就是我要说的“评选机制”问题,这才是舆论哗然的根本所在。法律上强调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就是这个道理。
中国国家级的文学奖还有: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冯牧(青年)文学奖、鲁迅青少年文学奖(周海婴设立)等。 鲁迅文学奖创立于1986年,是为鼓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和评论作品的创作,鼓励优秀外国文学作品的翻译;茅盾文学奖是根据茅盾先生遗愿并捐资,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于1982年设立的,巴金担任评委会主任。茅盾文学奖专门针对长篇小说是对鲁迅文学奖的一个重要补充。
文学奖的设立目的是,通过对作家和作品的褒奖,达到繁荣文学创作,提高民众的审美情趣,为社会进步服务的目的。世界各国的文学奖名目繁多,有以著名文学家的名字命名的;个别也有以著名政治家名字命名的,比如“斯大林文学奖”。法国文学奖是世界上最多的,全国林林总总的文学奖共有1,500种左右,其中可分为官方颁发的奖金与私人奖金两大类。我把英国的“布克文学奖”称为“小诺贝尔文学奖”;因为它只针对用英文创作或者翻译的文学作品;这在全世界的覆盖面非常大。象德国、俄罗斯、美国这些文学强国也都设立有不同的文学奖。
鲁迅先生公开表示拒绝接受诺贝尔文学奖;老舍先生曾被确定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因为人已去世而换成日本作家(诺贝尔文学奖不授予已去世的作家);中国还有诗人艾青、作家钱锺书曾被提名诺贝尔文学奖。
我国现在执行的鲁迅文学奖和茅盾文学奖的评奖机制,看上去是全面的,完善的;但是,因为在二个最重要的环节上存在瑕疵,在当下中国浮躁作风普遍,拜金主义盛行,利益集团扎堆的大环境里,评奖的公平公正性不能不让人质疑。这二个环节是:第一,评委是由中国作家协会推荐的。第二,评委的作品可以参评;只是在自己担任评委的分类小组采取回避制度而已。作家协会推荐评委就难逃“人情关系”之嫌;评委可以参评,尽管“回避”了,同样难辞“人情关系”之嫌。
为此,我认为作这样的制度设计哪个避免以上二个环节的缺陷;使文学奖评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运作:
1,设正式评委和候补评委,设定员制度。在正式评委出现死亡、辞职的情况下由候补评委按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替补。
2,评委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候补评委由省级地方作家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3,审读意见必须是书面的形式。
4,评委名单录入“评委库”,随机抽选决定。
5,对有争议的作品,由评委采用不记名方式民主票决。
6,评委作品不能参加本届评选。
7,评选工作由评委会全权决定,评委之间权利平等;中国作家协会的党政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8,参评作品涉及的著作权责任由作者自行负责。对入选作品经法院确认侵权后,其获奖资格自动丧失,以评委会的名义公告取消;所获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如数收回,并处终身不得参评。对经确认侵权的作品的举报者予以奖励。
如此,再不会出现对评选结果的非议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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