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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别把同命同价变成施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红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在深圳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7月15日《南方日报》)

无论如何,深圳中院的这种做法在维护农民工利益方面迈开了一大步,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交通事故受害的外来务工人员赔偿有“市民待遇”。但是这种“市民待遇”还不大好“享有”。

其一,这个意见是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一个指导意见,换句话说,农民工只有到法院打官司时,才有机会享受到这个“市民待遇”,那些不想打官司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其二,要享受这个待遇,还有“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和“且有固定收入的”两个附加条件。如何证明农民工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如果一个农民工在一个城市的甲地区干活不足一年,再到乙地区去干活不足一年,这算不算在城镇居住一年?至于第二个条件,试想,农村人在城里多半是打临工,又哪来的“固定收入”?没有固定收入怎么会有固定收入证明?

由此看来,法院所谓的“同命同价”对农民工来说实在是一种奢侈,当然相对于先前的“同命不同价”是进步了,可是本该“同命同价”最明显的公平却让人感到是一种施舍。

事实上,之所以“同命不同价”,始作俑者是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

而之所以“同命同价”也不是空穴来风,最高法在2005年就已对此问题的处理有所改进,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

法律自有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法官更应依法断案,法律不是为某些人而设,更不会照顾某些人。“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仅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弱者利益,而且有悖《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精神。“同命同价”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人心所向,是有法必依的必然结果。虽说来之不易,但它是法律正义使然,虽然终结“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也还没有出台,但断不能把它看作是对某些人群的施舍。如果还有不公平待遇的话,就让它消除在法律框架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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