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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人大国学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另一个让我感到意外的问题是,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一方面没有根据地指责我凭借当代西方法律把舜的举动判为腐败,另一方面又花费大量篇幅,特地引证当代西方法律有关“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可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来为儒家伦理辩护,认为这些规定与孔孟在“父子相隐”、“窃负而逃”问题上的观念“并不相违”、“不谋而合”,都赞成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因而可以证明儒家伦理对血缘亲情的肯定是正当的;杨泽波等论者甚至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与欧美国家刑法典之间存在“怵目惊心”的比照,并因此凭借后者指责前者“不见我中华精神之痕迹”(2、14、46-49、53、101-114、746-748页)。

这里的问题同样不仅仅在于这些论者陷入了自相矛盾,而是首先在于: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们居然忽视了一个几乎像“孟子发帖子”与“庄子做回应”一样泾渭分明、因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忽视的天壤之别。很清楚,对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举动,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的评价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前者把它们看成是天理人情之直的大孝美德,后者则把它们看成是可以减免刑罚的违法犯罪。更确切点说,传统儒家伦理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视为人人都应效仿的圣王美德(所以,在古代广为流传、今天还有人提倡的二十四孝故事中,舜“窃父而逃”便被列为首位),因此从不认为它们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惩处;相比之下,当代西方法律则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视为必须加以惩罚的违法犯罪,因此从不认为它们应该在道德上加以提倡。显而易见,任何在法律和道德领域内拥有基本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在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并不相违”的“不谋而合”,而是充满了泾渭分明的巨大反差。

诚然,按照当代西方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不过,这一点既不足以证明它与传统儒家伦理“不谋而合”,也不足以证明传统儒家伦理的正当合理。问题在于,当代西方法律从来没有像传统儒家那样赋予血缘亲情以至高无上的意义,也从来没有像几位论者那样主张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偏袒后者。恰恰相反,首先,当代西方法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违法犯罪,这已经充分表明它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奉为至上原则的,因为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无论是否亲属)只要从事作伪证或是协助罪犯脱逃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相比之下,倘若像传统儒家那样一方面承认普通人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属于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又认为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不是违法犯罪、而是圣王美德,显然是把血缘亲情无条件地凌驾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其次,当代西方法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可以减免刑罚,实际上是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至上原则的基础上,相对肯定血缘亲情的正当价值,亦即鉴于亲属关系与普通人际关系有所不同、包含血缘亲情的因素,所以才会在惩处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的犯罪行为时,不按寻常论罪。就此而言,当代西方法律并没有牺牲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偏向保护罪犯亲属的不正当利益,而是在充分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坚持惩处那些为犯罪亲属作伪证或协助其脱逃的人的基础之上,承认血缘亲情具有相对性的价值,亦即将血缘亲情的正当价值从属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至上原则。相比之下,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坚持传统儒家的立场,称赞“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成就内圣外王的最高美德,则是无条件地把血缘亲情视为绝对性的最高价值,偏袒那些为犯罪亲属作伪证或协助其脱逃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乃至不惜由此损害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因此,在几位论者所肯定的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明显存在无可否认的深度差异,根本不能说成是什么“并不相违”、“不谋而合”。无论如何,“不按寻常论罪”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犯罪行为,只不过“不按寻常论罪”而已;只有某些试图为孔子不懂用电脑辩护、却又掉头分析“乱伦”与“通奸”哪个应当不按寻常治罪、因此显得极其“无价”、所以强烈要求别人回应的学君们,才会天真得可以地相信:“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成就内圣外王”的美德举动。

进一步看,在我国现行刑法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也不像杨泽波等论者认为的那样存在“怵目惊心”的断裂。首先,在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属于违法犯罪这个关键点上,它们的实质是完全一致的,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都不见传统儒家血亲情理精神之痕迹。其次,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惩处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脱逃的犯罪行为时可以减免刑罚,但它有关量刑范围的规定同样也为肯定血缘亲情的相对价值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就此而言,杨泽波等论者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指责可以说没有任何正当的根据,只不过是想把某些“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成就内圣外王”的美德举动。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孔孟在两千年前提倡“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以及程朱在一千年前赞许“父子相隐”、“窃负而逃”,都受到了他们所处时代的重大影响;因此,今天我们在批判他们的这些观念时,也应该对其中包含的历史性局限给予充分理解,不必苛求。然而,倘若像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那样,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依然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当作圣王美德来歌颂,把传统儒家伦理中那些具有严重历史局限的糟粕美化为具有普遍永恒意义的精华,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主张它们与当代西方法律并不相违、不谋而合,却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其结果只会使儒家伦理最终滑向违法伦理、犯罪伦理的深渊。事实上,几位论者的有关论述很容易给读者留下一种错误的印象,以为传统儒家伦理提倡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在当代西方法律中也依然受到了肯定和鼓励,而我国现行刑法则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不近人情、甚至违反人性。有鉴于此,在目前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宏观氛围下,这里有必要特别提醒读者:倘若今天某人出于偏袒亲情私利、偏向保护亲属利益的动机,为犯了罪的亲属作伪证或是协助其脱逃,那么,在法律领域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必然会被判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都必然会受到正义法律的严肃惩罚;而在道德领域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必然会被视为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缺德行为、腐败行为,都必然会受到社会公德的严厉谴责。鉴于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的大量可悲案例及其严重后果,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应该学会容不得一丝含糊或是模糊——虽然某些试图为孔子不懂用电脑辩护、却又掉头分析“乱伦”与“通奸”哪个应当不按寻常治罪、因此显得极其“无价”、所以强烈要求别人做出回应的学君们,依然天真得可以地相信:“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其实就是“成就内圣外王”的美德举动,一旦“回到历史情境”甚至可以“当作经典理解”,因此完全能够做出“孔子不懂用电脑”之类的强有力辩护。

综上所述,究竟是采取一种自我批判的态度对待儒家伦理,扬弃其糟粕、汲取其精华,以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其发扬光大,还是采取一种原教旨式的态度对待儒家伦理,抱住那些陈旧腐朽的因素不放,甚至最终把它推向缺德伦理、腐败伦理、违法伦理、犯罪伦理的毁灭深渊,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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