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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和谐社会建构中法官的使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Jina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首届福建省十大优秀青年法学人才颁奖大会的感言) 

  不知不觉中,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已经十三年。十三年来,都在法院打转转,参加工作后,我就明确地将自己定位为一名中国法治进程的思考者、见证者、记录者和力所能及的推动者。将自己定位为一名思考者,是因为思考可以给我带来快乐,当然也有清醒时的痛苦和无力感。称自己为见证者和记录者,是因为我们正幸运地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伟大时代,亲历和见证,舞文弄墨的爱好也使我通过自己的眼睛和文字记录着一个时代的细节。而作为一个长期位于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在自己的岗位上力所能及地做一些理念的传播、个案的审理和问题的研究,也算是时代洪流中一只推动巨球向前走的蚂蚁。 

  主持者要求我今天的主题是结合个案谈谈自己对于和谐社会的观感。我个人认为,和谐社会是个很好的提法。事实上,无论是柏拉图的法治理想国还是儒家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其主旨就是和谐,包括人与自然间的和谐,人与人间的和谐,人内心中的和谐。而我认为,无论是人与自然环境间的可持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博爱、互助与诚信,个人内心的诚挚、淡泊、责任以及对他人的关爱,都是和谐社会的有机部分,缺一不可。而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外部制约力量和制度框架,则有着督导者的功能。 

  也有人把“和谐”进行拆字注解,认为“和谐”就是让人能吃饱饭,敢说真话。也有人认为和谐社会事实上就是妥协社会,就是社会各族群、各利益群体、各文化部落在法治的框架下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相互尊重,求大同而求小异,是为和谐。 

  无论如何解析,总归和谐社会是众望所归。但在实践中如何践行呢,我想举两个案件说明问题。 

  案例一: 原告张小辉,七岁男童,福建宁德人,家人在厦门东海域以网箱养殖为生,2006年八月的一天,张小辉到宁德老乡王大叔的渔排上玩耍,在与王大叔家养的狗戏耍时被咬伤右腿。后双方曾协商以家乡风俗方式解决纠纷,即王大叔应带鸡蛋、面线和糖果到张家探望伤者,并表示歉意。但之后由于王大叔忙于饲养鱼群,又加海上购物不便,只叫其儿子带着鸡蛋上门探望。张小辉之父认为王大叔礼数不周,心意不诚。于是,到法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件的司法流程分析: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经办法官曾经以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调解,但因被告方对原告不顾同乡之谊到法庭起诉他而负气,对法庭的电话通知置之不理,多次掐断法官电话。 

  常规思路下的办案路径:按照民事诉讼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通过其它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主要有直接送达和司法专邮两种方式。由于原被告双方都长期居住在海上渔排,无公共交通工具可到达,负责送达工作的书记员或法警必须雇佣小渔船,往来费用不菲,而且可能存在当事人故意回避无法直接送达的可能。而司法专邮,邮递员同样存在成本问题,同时,被告人拒签的可能性很大。最后很可能采用明知被告人近在咫尺却只能公告送达的方式。这还仅仅在庭审阶段,有经验的法官都知道,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审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将居高不下,同样的困难在强制执行阶段也存在。 

  此案法官的办案思路:经办此案的李法官突然想到了找小傅,小傅也是该海域的网箱养殖户,他的另外一个职务是厦门市渔业协会箱网养殖分会的秘书长,这是个义务性的工作,主要是协调和组织网箱养殖户们的公共事务,比如养殖技术方面的交流、鱼病的共同防治、市场销售等公共事务,也包括调解养殖户们的一些冲突和矛盾。由于热心、有文化且戴眼镜,渔民们很尊重他,称他为“大学生”。 

  其实,在张小辉被老王家的狗咬了之后,协会的几名成员就介入了调解,双方同意以送鸡蛋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协会成员的劝解下达成的,只是,大家没想到的是,原本以为已经解决的纠纷因为误会越闹越大,竟然上了法庭。 

  小傅接到李法官的电话之后表示马上就上门坐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天晚上,小傅给李法官来了电话,说双方的思想工作基本已经做通,只要法庭上门给双方做个见证,由被告当着原告的面诚恳道歉并递交蛋、面和糖,就可达成调解并撤回起诉。 

  案件圆满解决之后的诉讼风险教育:法官在表扬了原告张平的法律意识高后,也替他算了一笔帐,并认为这次纠纷诉诸法庭不合算:诉讼费不说,到法院起诉、开庭的误工损失和交通费,可能的律师费、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且诉讼效果很难说,因为如果是张小辉惹狗招祸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从证据角度而言,本案许多关键细节是较难取证和认证的。 

  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说,法院原本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的占用,从经济帐上,于公于私都是得不偿失的。 

  并建议:以后渔民之间有纠纷,应首先找协会调解,到法院诉讼只是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打官司也必须事先核算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同时,法官也认为:过多的诉讼还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和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失落贬值,这是因诉讼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司法观念层面的问题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各方对于纠纷解决观念的不同,反映了他们不同的司法价值理念。 

  原告父亲张某。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他多次表示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钱,而只是为了讨个说法。并表示为了讨个说法哪怕成本超过收益,也要打下去。但事实上被告王某在狗咬伤小孩之后,也积极地采取救护措施,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但由于一时未准备齐道歉所需要的糖,再加上也没当成大事,所以引起原告父亲的误解,而张某到法庭起诉的行为,更激化双方的误解和矛盾。我们注意到,张某是个受过高中教育的人,有一定的权利观念,法律意识也较强。其对纠纷解决的方式也像秋菊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的味道,这也说明,在二十多年的普法工作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所提升,但过度强调权益维护的法律价值引导也容易培育出“得理不饶人”的价值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案例二:女大学洪某是厦门某高等院校日语系二年级学生,因家庭贫困,无力筹措学费,逐渐走上通过电脑记录复制黄色光碟在网上贩卖的道路。在公安部“打击淫秽网站专项斗争”中,洪某归案并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对她大胆适用缓刑,一年后,洪某在家自学后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日本语一级考试,并找到了工作。 

  在女大学生贩卖黄碟案中,我们发现,助学金贷款的不能及时发放,也是洪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经过了解发现,虽然国家制定了助学金贷款政策,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对于开展这项利润小而风险大的政策性业务并不热情,又不能顶着干,就采用严格审查制度的方式抬高贷款门槛,要求学生提供各种担保,因此,在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大学生中,能及时得到助学贷款的比例很少。使得助学金贷款制度并没有起着实际的功效。 
  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审判人员又通过调查掌握了一些具体数据,于是写出了一篇《从一起在校大学生犯罪看当前高校助学金贷款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并指出问题的所在,并提出提高助学金金额、简化助学金贷款申请手续、延长助学金还贷期限、国家财政贴息或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建立贫困大学生付薪见习的公益性岗位等建设性意见,思出其位,却仍立足法理。之后,这篇信息被省市两级法院采用,同时被市委和省委的信息采用,为提供决策提供了参考。  

  此外,办案人员发现,洪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都是通过邮局汇款并通过邮局向全国邮送黄色光碟的。在作为随案证据移送的汇款单中,我们发现许多邮购者直接在留言栏上写下求购的光碟的名称,而许多名称,完全可以判断出是属淫秽光碟或疑似淫秽光碟,其次,按照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局邮送光碟,必须有正版证明,邮政人员对于包裹也有着检查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高频度通过邮局邮送淫秽光碟,而邮局工作人员却疏于检查,这也是导致犯罪行为延续的一个外部因素。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与公诉人员交换了意见,检察机关同意向邮局发出检查建议书,要他们提出整改意见,之后的反馈情况表明:当地邮局对照检查建议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在决定对被告人决定适用缓刑之后,被告人缓刑考验监管的问题又浮现出来。被告人在被羁押前是个在校大学生,如果判处缓刑能让其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应该是最好的改造方式,可当我们和学校联系时,学校却明确告诉我们,学校对于该生已经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该生已经和学校没有任何联系,不愿承担对该生缓刑监督的责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法院作为了一个决定,由法院共青团支部进行缓刑帮教工作。  

  洪某案件的审判和之后对于社会关系修复延伸性的工作,可以说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观,认为刑事审判的终极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拯救人性最后的善良和预防犯罪。  

  小结  

  在这两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间发生了激烈的讨论,在狗咬小孩的案件中,大部分法官认同田间地头开庭或调解,并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是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虽然在司法礼仪方面虽然有所欠缺,但比起法官足不出户坐堂听讼的审案方式,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官了民不了”的诉讼结果的出现。何为和谐,这就是和谐。  

  在第二案件中,法官的职能已经不仅仅拘泥于判案,而是个社会的观察者和思考者,甚至是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者,他注意到引发罪案发生的社会问题在的存在,并且以合适的方式进行了作为(通过内部信息的形式将自己的发现与思考传递给决策层);他还是不规范秩序的修复者(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规范和补正行业管理中的漏洞);他还是正确舆论的引导者(在法院受理该案前,案件已经被传媒高度曝光,但传媒的聚焦点似乎集中在“女大学生”和“淫秽光碟”这一兴奋点上,迎合某些读者的低级趣味,这种暗示性的花边新闻报道甚至形成了某种不健康的舆论导向;而之后法官对于法治理念的宣扬和引导,使得媒体的报道朝纵深、理性的方向发展,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对于被告人命运的关注,法官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认同,这也是后面多家公司主动要求承担缓刑,给洪某一个勤工俭学机会的重要原因。在社会矛盾的排解上,通过理念的传播寻求认同,使得民众从麻木冷漠的看客、骂客变成理性的思考者和积极的参与者。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将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体现到每一个具体的个案,勿以善小而不为,是为和谐。  
    作者:黄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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