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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鞭炮到底该不该禁?(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民意之惑
倾听民意的原则
这是一个尴尬的现象:当火灾发生时,“烟花”成了罪魁祸首,而当禁放烟花时,又有人用“习俗”和“民意”来说事,但烟花的禁与放到底取决于民意、习俗还是不可预料的火灾,似乎没有人说得清楚,反正是争议性的热闹劲一年赛过一年,对此,我们真的只能束手无策吗?
首先,就烟花是否禁放来说,必须让公众参与讨论,这种讨论不仅应该是充分的,而且应该是透明的,以最大限度听取民意。应让公众参与治理讨论的全过程,让公众对治理烟花问题充分地表达意见,让民意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显现。只有如此,方能走出要么禁止要么放任的怪圈。其次,任何公共政策,必须把普遍放开当作首选,把有限禁止作为例外,也就是说,不能把普遍禁止作为首选,把有限放开作为例外。这是寻求良好治理之道必须遵循的原则。就烟花是否禁放来说,应在公共管理者自身找寻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不应在禁止和放开之间做出选择。最后,政府的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不应过度迷信政府的力量。对一项权利的设定,如果既符合政策,又符合社会规范,就能够顺利推行。如果只有政策规定,而和社会规范相悖,就需要强制推行,产生巨大的推行成本。所以,政策的推行必须以社会规范为平台。燃放烟花是公民的爱好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一味地禁止有可能涉嫌权力的滥用。政府在治理烟花是否禁放问题上,应该划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防止公权力自身扩张的冲动。否则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意的违背,也就无法达到公共治理的“善”。
禁与放不是流行价值的时尚表达,也不是某个个人或少数阶层价值取向的固化,应该通过民主程序和对话理性来使少数获得基本的尊重。禁止和限放烟花的怪圈,是公共治理的怪圈。而能否走出这种怪圈,既考验着公共管理部门的智慧,也考量着公共管理部门有没有借鉴经验和走出怪圈的勇气。(朱四倍)
专家观点
听民意不能走过场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长期沿袭下来的一个民俗,有上千年的历史,但由于存在安全等方面的弊端,有人称之为“陋习”。北京市人大就曾于1993年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理,尽管如此,仍有人冒着违法的风险,追求“年味”,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政府以公权力进行立法禁放的效果并不好,禁放法规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用当时官员的话说:法规的执行效果甚微,执法成本过高,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
2005年,北京市相关部门又以立法的形式,废止了原来的禁放规定,有条件地开放燃放烟花爆竹,实行12年之久的禁放立法在民俗面前宣告失败。
而今,烟花爆竹“禁改限”才6年,问题突出,于是又在怀疑“限放”的政策,重提禁放问题,再实行禁放是否还会回到十几年前禁放立法所面临的尴尬?
既然是一个民俗问题,事关每个百姓,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由民众广泛地参与,而不是简单地挑几个代表,搞个听证会,走个过场,就说民意参与了。希望要实实在在地认真听取各方民众的意见,把禁放与否、何时禁放、何地禁放、禁放的方式方法等问题交给民众充分地讨论,然后把收集到的民意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样的立法由于真正有了民意基础,执行起来就有效,会避免“执行效果甚微”、“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的尴尬境地。许昔龙(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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