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出台的《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刻划、涂污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重的可拘留。
一直以来,“到此一游”为何会久治不愈?不论是建构存在感和认同感的投机心理,还是“别人都如此”的集体盲从,抑或是“破窗效应”引发的失范感染,看似简单的偏差行为,投射着社会心态的集成影像。
一方面,由于文明素养和旅游资源保护意识的缺乏,许多人对“到此一游”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规则操作系统,“到此一游”的违规成本并不高,导致规则处于一种悬置、虚化的“稻草人”状态,不能发挥应有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文明旅游既需要消费者内部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的提升,也离不开外部的引导与支撑。在违规行为缺乏惩罚、后果无人监督的情形下,旅游资源就会陷入“公地的悲剧”,犹如牧场一样遭遇过度开发和利用。倘若“到此一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公共治理,保护名胜古迹、文物等旅游资源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让那些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为自己的偏差行为付出代价,是法制建设的题中之义。对“到此一游”进行罚款乃至拘留,说到底是为了提高违规行为的成本,提高规则的外部控制力,从而催生社会文明,促进旅游消费文化的转变与更新。毕竟,惩罚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
保护文物古迹,有一种“等不及”、“伤不起”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既需要发挥制度应有的效力,也离不开公众参与。让制度敬畏、规则意识融入每个人的精神世界,促进旅游消费文化的转变与更新,显然是一个复杂和艰辛的过程,重罚“到此一游”,仅仅是一个开始。
杨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