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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专家谈“交叉捐肾”事件:人命大还是法律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何一文、何志刚两个原本素不相识的家庭,因换肾问题而被紧紧联系在一起。从2007年12月28日到2008年1月8日,各大媒体都报道了这两家人“交叉捐肾”的情况,在广州从准备手术到手术暂缓再到紧急叫停,可谓是一波三折,终于从海南传来消息,何大兵何一文父女、何志刚史道红表兄弟之间“交叉换肾”的手术顺利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完成。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两个家庭的“交叉捐肾”这一做法,是否符合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情与法”的矛盾让各路专家的说法铺天盖地。
  无独有偶,上个月,在浙医一院,一场“交叉换肾”手术的成功,使两个家庭重获新生。据了解,这也是我省首例“交叉换肾”手术。
  究竟是人命大,还是法律大?“交叉捐肾”是不是真的不可取?记者为此也采访了各类专家。
    经过肾源配对屡次不成功
  “开心,开心,实在开心。”在浙医一院肾脏病中心的病区,35岁的温州人王先生连用了三个“开心”,来形容自己的心情。而就在半年前,突然查出自己患有尿毒症后,因为亲属间屡次肾源配对不成功,他和妻子的心情一直很灰暗。
  去年6月25日,在杭州做生意的王先生开车回到温州。“晚上喝了点酒,当时没什么感觉,后来,觉得胸口很闷,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王先生去当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让他和家人大吃一惊:他竟然患了尿毒症。为保险起见,王先生再次做了检查,结果依然。
  6月28日,在妻子的陪同下,王先生住进了浙医一院,开始了漫长而又痛苦的肾源配对。
  王先生去当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让他和家人大吃一惊:他竟然患了尿毒症。为保险起见,王先生再次做了检查,结果依然。
  6月28日,在妻子的陪同下,王先生住进了浙医一院,开始了漫长而又痛苦的肾源配对。
  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一次次在希望的波峰和失望的谷底间煎熬,五六次配对,仍然没有理想的肾源。其中有一位亲属配对虽然成功了,但不是很理想,而且那人身体很差。由于风险太大,手术一直没有进行。
    聊天聊出我省首例“交叉捐肾”
  在等待肾源的过程中,王先生的妻子跟同病房的一位病友聊天,那位病人也正在等待亲属间的配对结果。王先生的妻子建议,如果对方配对不理想,看看能不能在两对夫妻间“交叉捐肾”。
  “其实我们也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只是觉得这也是一个办法。后来问了医生,医生说这样做可以的。”王先生的妻子说。
  不过,这两对夫妻交叉作配对检查时,王先生妻子跟对方配对很成功,但另外一对配对不理想,第一次尝试宣告失败。然而,有了第一次尝试,就会有第二次。这次,王先生选择的是跟自己差不多时候进来的一位女病友,姓陆,是安徽人。
  通过检查,陆女士丈夫的叔叔和王先生配对成功,而王先生的表姐跟陆女士配对成功。
  这个消息让两家人为之一振,在医生的建议下,需要进行“交叉捐肾”的两个家庭,到公证处签订了帮扶协议。
  12月18日,浙医一院肾脏病中心主任陈江华和主治医师王仁定主刀进行了手术,手术非常成功。王仁定介绍,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陆女士已经出院了,王先生的情况也很好,随时可以出院了。
  不经意间,王先生和陆女士就成为了我省首例“交叉换肾”手术的受益者。
  王先生的妻子说,他们和陆女士一家交换了联系方式,今后,两家会经常联系的。
    各方观点
    医生:经过公证确立帮扶关系手术就可以做
  陈江华教授(浙医一院肾脏病中心主任)
  活体器官移植,只要符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我就觉得可以做。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其中,帮扶关系是最难确定的,而且法律上也没明确的规定,作为医院,只认司法鉴定的结果,如果你们经过公证确立了帮扶关系,那就可以了。
  国际上有一个“器官交换计划”,是得到大家认可的。这次王先生和陆女士的病例,是我们医院做的第一例“器官交换”,这样的手术,据我所知,在省内还是首例。不过,这种交换是有原则的,必须合法,双方必须自愿,不是买卖关系。只要严格把握原则,这种手术在伦理上是通得过的。赵丽华律师(杭州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认为,任何特例都必须以法为基础,也就是说“交叉换肾”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才能实施。
  此事件中的供受双方只能证明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但就这一点来说,又有点勉强,因为根据婚姻法,亲情关系必须是事实形成的关系,除了血缘关系就必须是婚姻关系,显然他们两方都不是,所以这一点成为整个事件是否违法的关键。
  如果事件双方可以证明他们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那么此例“交叉换肾”便不存在争议了。施卫星教授(浙江省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研究室主任)
  “交叉捐肾”只要双方充分知情完全自愿,且符合各项手续,我参加伦理委员会也会同意的,毕竟生命是最重要的。
  去年5月1日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移植做了限制,目的是为避免买卖关系的出现。像此例事件中的双方,只要不存在买卖关系,且双方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理解,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的。
  在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领域中,“不能买卖、知情同意”是核心。
   律师:任何特例都必须以法为基础
    伦理学专家:关键是存不存在买卖关系
  几个问题
  A.肾源到底有多缺?90%的病人等不到合适的肾源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尿毒症患者100余万例,其中有50余万例可通过接受肾移植获新生;但每年仍有12万例新增病人,能够接受肾移植者不超过7000例。
  记者了解到,浙医一院于1977年完成省内首例肾移植。目前,肾脏移植人存活率一年达98%,五年达87%,十年为78%。众多患者肾移植后重获健康,最长存活时间有19年。
  陈江华教授表示,该院只有10%的尿毒症病人可以进行换肾手术,90%的病人等不到合适的肾源。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所以我们鼓励亲属肾移植,即是指兄弟姐妹间、父母与子女间、夫妻之间的肾脏移植。”他表示,在美国,活体供者肾移植的比例超过了尸体肾移植,2001年达到52%,在日本则高达70%。
  B.器官交换是否成趋势?美国医学专家发起“人体器官交换计划”
  美国医学专家日前在芝加哥发起一全国性的人体器官交换计划,希望此项计划有助于数千名等待器官移植者重获健康。
  美国一些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往往面临尴尬情况:亲朋好友自愿捐献的器官和他们自身器官并不配对。通过这一交换计划,器官捐献者可以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合适的患者,同时换取对方亲朋好友为自己亲人提供合适器官。
  这样,不仅使患者等待合适器官的时间减少,而且由于用活体器官替代死者捐献的器官,使手术成功率提高。匹配器官的交换活动已经在美国数家医院间开展。
  C.其他器官是否能交换?风险太大,医生不敢做器官移植,除了肾脏外还包括眼角膜、心脏、肝脏等。但要符合“器官交换”条件的器官,也只有肝脏。
  排除是否违法,肝脏是否能交换捐赠呢?对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常务副主任朱志军表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做“交叉换肝”手术,风险太大,现在不敢做。至少他还没听说国内有医生做过这样的手术。
    -相关
    我国首例“交叉换肾”手术
  2006年4月12日,我国首例两对夫妻“交叉换肾”手术在武汉同济医院获得成功。
  今年48岁的李传俊与妻子钟立珍来自湖北京山,2005年下半年,李传俊慢性肾衰竭病情恶化,妻子决定捐肾来挽救他的生命;今年47岁的李翠英是湖北仙桃人,前几年进行了一次肾移植手术,现在肾脏坏死,其丈夫吴正同也决定给她捐肾。
  进行器官移植最基本的条件是血型相同或相溶,但钟立珍的A型血却不能与丈夫李传俊的O型血相溶。钟立珍在同济医院立下誓言,愿意捐一个肾给需要的人,以换来丈夫的生命。经过配型,原本可以给自己妻子捐肾的吴正同同意将自己的肾捐给钟立珍的丈夫李传俊,而钟立珍与李翠英也配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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