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教育总长后人争遗产案”追踪
原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的后人争遗产一案,昨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仅超过了两年的继承诉讼时效,也超过了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上诉人傅钰年等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上诉人表示申诉。
傅家后人起诉分割遗产
据法院查明,傅增湘有子女傅忠谟、傅定谟、傅传谟(女)。1949年初,傅定谟、傅增湘先后去世,1966年傅家曾被抄家。
1980年,傅定谟的长子傅嵩年和傅忠谟长子傅熹年,代表两家签订协议,平分祖父只剩下的房产一处和变卖书籍所得存款1.4万元。
此后,政府发还了一些傅家被抄家的东西。
1985年3月,傅家三家人再次签订协议,协议明确了属傅熹年一方的财产,并约定傅熹年为继承祖父学术,保留少量书籍、文物为本人所有。
但协议上,没有傅定谟的女儿傅钰年的签字。
2004年,傅钰年将傅忠谟、傅定谟家的8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祖父遗产。
发还的财产清单成诉争焦点
一审法院向西城档案馆调取了发还傅家财产清单,清单记载,当时政府发还的共约17885件24箱13捆零1匣,均为玉器、书画等。傅嵩年认为,这一清单与1985年签协议时傅熹年所说严重不符,要求推翻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傅忠谟一家曾与傅增湘共同生活,两家财产发生混同,因此,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中并非都可以由傅家孙辈继承。2009年,一审法院判决:傅增湘所留40枚图章、日记、手稿归两家九人共有,由傅熹年保管;画佛像一条、崇祯字条一件等归傅定谟后人共有,驳回傅钰年其他诉讼请求。
其后,傅钰年、傅嵩年、傅延年均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不服终审判决
昨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高院认为,傅钰年提起诉讼,距离傅增湘死亡、财产数次发还、分割都三五十年不等,超出诉讼时效。傅钰年称对1985年所签协议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
宣判后,傅钰年、傅嵩年、傅延年均表示不服判决,要求申诉。
【简介】
傅增湘(1982-1949),原为清代翰林,曾任民国时期教育总长,创办有京师女子师范学堂等。
“傅先生,名叫增湘,消瘦,留着小胡子……他的两个癖好是游历名山大川,搜集并编辑古书”,在林语堂的《京华烟云》中如此描述。
■ 答辩状
子孙们不应相疑相怨
傅定谟之女傅颀年是遗产案的被上诉人。她在答辩状中称,对于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如果是因老辈人或是这辈人之间的恩怨也好,隔阂也罢,以傅家赋予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众人的长兄(指傅熹年)是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去化解隔阂、消除矛盾和误解的……希望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能够念及一脉相承的手足之缘,老辈人把财富积累留存下来的目的决然不是为了让子孙们相疑相怨到如此地步的。(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