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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萧延中:中国上古时代的“共同体”意识积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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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以“祖”为中心,那么这个“五伦”就包括了母亲系统和姻亲系统,不仅其规模成倍扩大,而且人际关系也会更加复杂。这个大范围的单位就是“族”,它所侧重的是亲情。所以《白虎通》曰:“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白虎通·宗族》)但无论是“家”还是“族”,都有一种东西贯穿其中,这就是“宗”。《周礼》曰:“五曰宗,以族得民。”(《周礼·大宰》)《白虎通》曰:“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宗族》)《礼记·丧服小记》注云:“宗者,祖祢之正体也。”显然,这里“宗”是把“家”联结成为“族”的一种功能。

“祖”是共同体凝聚、整合与发展的动力源泉,具有唯一性和优先权;“宗”则通过“嫡庶之制”表达了一个“血缘距离”的观念,以“亲疏”原则,在“中心”和“边缘”的层级划分中,使“尊-卑”、“贵-贱”、“上-下”、“高-低”的社会区隔成为可能;“孝”是宗法系统的文化与价值体现。《礼记/丧服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这里,所谓“三”为:父(长辈)、己(平辈)、子(晚辈);“五”为:祖、父、己、子、孙;“九”为: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

这样,在中国传统政治理念中,“祖”被视为共同体凝聚、整合与发展的动力源泉,自然具有唯一性、超越性和优先权;“宗”则通过“嫡庶之制”表达了一个“血缘距离”的观念,以与先祖血缘的“亲疏”为评价框架,形成“中心”与“边缘”的层级划分:以先祖为中心,离先祖血缘越近,地位越高,权威越重,影响越大。依次外推,地位、权威、影响越来越小,以致“五世而终”,即“五服”是也。

这一围绕着先祖,按照“血缘距离”而形成一层层的关系波纹,就是著名的“伦”。正是“伦”使“尊-卑”、“贵-贱”、“上-下”、“高-低”的社会区隔成为可能;“孝”则是宗法系统的文化与价值的体现。这样我们才能理解:“祭祖”为何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理念中重大而基础的问题。由此可见,在“宗法”框架下,“身份等级”是生成政治秩序的主要依据。

《礼记》说:“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礼记·大传》)所以对中国人来说,对“伦”的认同就是对秩序的认同,甚至是对人性的认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钱穆先生反复说:“中国人看夫妻缔结之家庭,尚非终极目标。家庭缔结之终极目标应该是父母子女之永恒联属,使人生绵延不绝。短生命融入于长生命,家族传袭,几乎是中国人的宗教安慰。中国古史上的王朝,便是家族传袭。”(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pp.51)费孝通先生也认为:“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1985,pp.40)后来他又专著大作《生育制度》,对此做了极具洞察的透视。所以,在中国历史中我们屡屡看到,在积极的“社会期望”的角度上,个体成就的终极目标不是个人,而是“光宗耀祖”;在消极的“政治惩戒”的角度上,对个体惩戒的极端形式也不是个人,而是“阉灭九族”。无论“光宗耀祖”还是“阉灭九族”,其背后都隐藏着那个涂抹不掉的本质:“血种”。

在思想系统层次上,把这种“家族伦理”转变为“普遍道德”的先秦儒学,特别是其鼻祖孔夫子。“仁”与“礼”

4、由“家”到“国”

随着人口的增加,“宗族秩序”的政治必然扩展成为“亲缘国家”。(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台北:联经,1983;许倬云《西周史》,北京三联,1994。)特别值得强调的是,由于“族”实际上已超出了直接的血缘范围,所以“宗”也就不能理解为是单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了,它是某种把各“家”联系、捆绑、整合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换言之,如果“族”还具有“想象共同体”的实体性质,那么,“国”也就成为超越各“家”之上的、名副其实的整体性象征。这样,“家”的发展实际上体现在生物角度上的人口的增长,而“宗”的巩固则意味着文化的意义上种“的纯粹和持续。在此二者之外才构成了所谓”国“,而”家长“也随之演化成了”君主“。王国维先生早已指出,周代制度是中国早期文化定型的关键时期,其理由主要是这一文化系统把”政治等级制“、”宗教祭祀制度“和”异性婚姻制“三项基本制度合为一体。他中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因之所以纲纪天下……。”(《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中华书局,1959)即使人口、疆域都在发生变化,经途春秋战国时期的兼并动乱,特别是秦始皇废分封而置郡县以后,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官僚制的垂直系统部分地替代了分封制的血缘继承系统,“集权制”取代了“宗法制”,但在三方面:(1)在皇权继承的基本原则,(2)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3)以及与官僚制并行的袭封爵位制,不仅“宗法”秩序的政治原则并未消失,而且它的变种或另外一种表现形态“宗族”更加普遍化(在发生学的角度,我们甚至可以把“宗族”看成“原型”,而把“宗法”看成“变种”)。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数千年,直到清代,上述所引的《五服图》仍被例在《大清例律》的封里之首,作为评判人际关系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化基础,在物质-生物意义上是“家”和“族”;而且在文化-精神上意义上则是“祖”和“宗”。这样,我们就涉及到中国传统政治认同的核心概念:“祖宗”。尽管置于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这种宗法精神为后世儒家政治思想之主要成分,直至今日其惰力依然存在。”(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饮冰室合集·专集》第九卷,中华书局,p.40)

田昌五先生更明确地指出,由于中早期国家实行的是氏族分封制,所以产生了政治、社会、武装、宗教等方面“宗族”与“国家”的五个“合而为一”。他说:“中国古代国家既然是宗族城邑国家,因而宗族与国家合而为一的,宗主与君主是合而为一的,宗族武装与国家武装是合而为一的,宗庙社稷和国家政权是合而为一的,天地神祗和祖宗神灵是合而为一的。……家室与宗室是合而为一的。所以,中国古代的国家政权就是宗族政权。君权即族权,族权即政权。不管政权结构如何变化,这些最本质的特征是不变的。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史实质上是一部宗族政治史。”(转引自: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6,pp.88-89。)

在传统中国,最基础的社会“原子”是“族”而不是“人”,而“族”的实质又在于“种”,是由“种”的繁衍、扩大而形成“社稷”→“国家”→“天下”的整体体制格局。因此,“族权”向“天下权”的发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超越”,而是一种“同质的平移”。这也就是说,从“宗族”到“国家”再到“天下”,其内部组织结构和关系机制,只体现在数量和规模上的不同,并没有发生整体上的异质性变化。惟其如此,孟子关于“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的著名推论才能成立。(《孟子·离娄上》)所以论及所谓“公共权力”,那么,“宗族”、“国家”、“天下”都有各自的、但却体现相同内涵的“公共权力”,这就是典型的“血缘政治”体制。诚如晋大夫师服和鲁大夫众仲所言:“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性,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是。”(《左传·隐公八年》)所以,“宗法”是这一体制的理念精髓。相应而言,社会政治权力的来源与分配,自然是以“亲亲”为原则的、允许世袭的“封建王侯”。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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