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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谨防“安乐死”变相合法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洁蕙
    
    湖北省大冶市43岁农妇柯珍英患风湿病瘫痪多年,由于无法忍受长期的病痛折磨和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她多次想以自杀来解脱。今年5月,在女儿出嫁的第二天,柯珍英即喝农药身亡。警方调查发现,农药是其丈夫程鹏才购买并递到其枕边的。这就是近期媒体报道的助妻“安乐死”案。
    
    真正的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围绕“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争论由来已久,但目前“安乐死”不但非法,其实施者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程鹏才案就是一例。据专家介绍,一个社会确认安乐死合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该社会的医疗水平已经达到世界一流,一流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确定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其次,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医疗费用已不是患者及家属考虑的问题;再次,社会已经建立完备的诚信体系,使人们有理由彼此充分信任;最后,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而绝不能考虑亲属等其他利益。如此看来,在我们国家,不仅认可安乐死合法尚需漫长时日,就连为此的争论也为时尚早。
    
    所以,尽管媒体称程鹏才的行为是助妻“安乐死”,但柯珍英的死亡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柯珍英患的是风湿病,俗称不死的顽症,需要长期不断服药抑制难忍的病痛。柯珍英死前曾对人说:“我选择现在离开,是因为女儿出嫁了,我不想增添丈夫的压力;再说,两个儿子还没有成家,有我这样的病人,哪家闺女愿意嫁过来呢?”可见,其自杀背后真实的原因是家庭的极端贫困,如此的“安乐死”令人唏嘘悲悯。现在,一审法院判决程鹏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果法院仅仅因为程鹏才已经长期照顾妻子、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而作出此判决,我认为法院的量刑显然太轻了。不错,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最轻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而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如果对于因为经济原因帮助他人“安乐死”的行为,给予较轻法律制裁,犯罪成本太低的话,那么,无异于纵容经济困难者采取“安乐死”来解脱亲人的痛苦和自己的负担,使所谓的“安乐死”变相合法化,后果将极其可怕。所以,我们决不可在量刑上同情经济困难者实施“安乐死”。
    
    但是,我又注意到,检察机关在指控中称,由于柯珍英在2000年患病以后,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儿子又是残疾人,全家人的生活仅靠程鹏才一人维持。面对类似情况,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应该启动社会机制,帮助其渡过难关。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这个家庭没有引起社会应有的关注,最终导致柯珍英服毒自杀悲剧产生。如果法院是由于考虑到社会救助缺位而对程鹏才轻判的话,那么,判决背后的潜台词,就是以对程鹏才的轻判作为社会救助缺位的补偿,社会救助部门是否也因程鹏才的轻判而解脱了责任?对于这样的轻判,我心里真有说不出的滋味。
    
    “安乐死”决不能变相合法化,社会救助不作为更不能变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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