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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从传统文化借鉴反腐败经验是个假命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人民网  作者:汀滢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近年来,随着“国学热”、“传统文化热”的升温和官场腐败案的层出不穷,有人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克服腐败的灵丹妙方,以至产生了一个“从传统文化中借鉴反腐败经验”的设想,而且有声响日高的趋势。从动机上,论者可谓用心良苦,但严格说来,此论却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假命题或伪问题。

“重民思想”和传统吏治文化对现时反腐败无借鉴意义

“传统文化”是一个意义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客观地讲,“传统文化”包含丰富的内涵,对于其中所体现的人文和社会价值的意义,似不宜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但“从传统文化中借鉴反腐败经验”这个命题所关涉的,是“反腐败”这个时代问题与传统文化中的“反腐败经验”。就具体的指向而言,“传统文化中的反腐败经验”所能包含的,不外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诸如“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重民思想”,一是传统官僚政治文化中的吏治经验。因此,看似玄虚而复杂的“反腐败”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实际上是要回答,传统文化中的这两个方面是否能为当今社会面临的“反腐败”主题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传统文化中的其他方面似乎与反腐败这个主题无甚关涉。

无庸赘言,“重民思想”确实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思想遗产之一,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在中国历史上,“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重民思想”,所体现的不过是一些具有政治参与意识的书生一厢情愿的理想而已,执权柄的统治集团所坚信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骨子里是不会接受的。这种书生理想在“传统文化”中从来就处于很微末的地位,历来都不曾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更没有在专制体制下的制度设计中有所体现。中国历史上的“重民思想”与近代意义上的“民本思想”不同。“民本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互为关联,促成了作为近代世界进步标志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的“重民思想”从来没有产生类似的结果。

实际上,盛行于今日政坛的所谓“人民公仆论”――人民是主人翁,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在深度上早已超出了传统的“重民思想”。既然“人民公仆论”无法阻挡滚滚腐败之流,那么以历史上的“重民思想”,又怎能在今日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作用?要知道,我们所面临的“反腐败”这个时代命题,已经不是某一种观念所能解决。“存天理,灭人欲”式的道德自律,在一个礼崩乐坏、欲望横流的时代是不会有任何效验的。唯一可行的措施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约束力和法律上的惩罚力,二是保证这种约束力和惩罚力得以落实的物质力量;这两个方面互为里表,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有制度和法律而无保障其落实的物质力量(具体表现为代表权力制衡的政治集团),制度和法律等于虚设,难以推行;有权力制衡的政治集团而无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则物质力量之行为无规则可遵循。传统官僚政治体制及其文化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官僚政治在本质上是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专制集权政治。这种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严格的等级关系。在这种权力等级结构中,上对下拥有绝对的权力,下对上必须绝对服从。由此造成一个必然结果是,国家政治生活能否正常运转,廉洁高效,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最高权力是否能保持强大控制力,二是这个最高权力本身能否保持廉洁。但问题是,最高权力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实际上最易腐败的,一旦最高权力腐败,整个官僚政治绝对不可能保持其强大控制力和廉洁高效,因此腐败成为不可避免之事。换言之,传统吏治制度的制度约束力和法律惩罚力,其前提是不稳固的,它没有得以落实的物质力量,即不同政治集团制约力量的保障。

中国历史上,所谓传统吏治经验无非是严刑峻法,如朱元璋的“剥皮实草”之类;但专制制度下的历朝历代的严刑峻法,都永远脱不了事后惩罚的老套路,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早已充分证明,“事后惩罚”的法律制度,不管如何严厉,都根本无法杜绝官员腐败于未萌,因为它所能做到的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实施不得已的惩罚。

更重要的事实是,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差不多还能做到严刑峻法,因为新王朝的建立者都是民众反抗力量的目睹者或亲历者,亲眼目睹或亲身体验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惊心动魄的强大冲击力。但是,新王朝开拓者从波澜壮阔的民众反抗运动中形成的“惧民观念”,随着统治秩序的逐渐恢复而逐渐减弱,在依靠血统继承皇位的后继者那里,其影响力逐渐消失。来自“打天下”的王朝开创者本能地感悟到的“惧民观念”,从来就没有对传统官僚政治形成实质性冲击,形成相应的以民众制约官员的制度,因而谈不上对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根本影响。一部中国历史证明,从来没有哪个王朝将严刑峻法贯彻到底,最先破坏法律的往往正是最高权力集团的成员,他们享有的特权是对法律的最严重的腐蚀剂。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充其量不过是欺人自欺的遮羞布。

在传统宗法专制吏治制度中,看不到民意对官僚政治的制约。因此,只有当整个官僚集团的腐败行为超出民众承受能力时,民众便揭竿而起,铤而走险,推翻整个权力集团,建立同样结构的吏治体制,然后再经历同样的历史循环。王朝虽有更迭,其制度结构却没有本质的变化。近代以前的一部中国历史,其实就是一部王朝更迭史;在这部王朝更迭史中,人们惟见兴衰治乱,却看不到制度上脱胎换骨的更新。所以,这部历史演示给人们的,是一幕幕成败兴亡的悲喜剧。然而,在这似乎永无休止的业力轮回的悲喜剧舞台上,角色虽有变化,但处于官僚体制之外被当作道具使用和折腾的芸芸众生,对这个相同结构的吏治体制从来没有任何制约力量。

传统吏治文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障碍

从根本上,传统吏治文化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是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的。不惟如此,它的许多观念还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障碍。

第一,传统吏治文化的前提是“性善论”,它强调“人之初,性本善”,一厢情愿地相信帝王“禅让”和“大公无私”的美德,天真地相信君王趋向“仁政”的自觉性,对人性恶质的存在视而不见,从未提出“如果执权柄者怙恶不悛怎么办?”这种法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设问,从未正视官场对人性恶质膨胀的催化作用,其结果是限制君王恶性滋长的约束机制无法形成,暴政一旦形成,民众束手无策,无法求助于制度的保障,除了暴力行动别无选择。由于从未出现类似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中的“原罪论”,中国传统吏治文化缺少西方社会中作为民众共识的以人性恶为前提的“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的法制伦理前提。

第二,“性善论”与家国同构思想,使传统吏治伦理充满家族伦理观念,“青天老爷”、“父母官”等观念成为根深蒂固的为官意识。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官吏逐渐将自己视为法律的化身,而不是与民众一样服从法律的个体。这种为官意识成为官员特权思想的潜在意识前提。法律统治下“人人平等”的公民观念,在各级官僚那里很难被接受。

第三,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传统吏治政治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现实,使他们以统治集团享有特权为理所当然,从来不敢设想自己是与官僚集团成员享有同等权利的“公民”。在他们的思想中,没有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权利观念”,只有“明君”、“青天”和“臣民”意识,现代法制社会必不可少的“公民意识”始终无法形成。中国老百姓对官员的畏惧源自“臣民”观念。

传统吏治制度具有的宗法专制特性以及它所造就的“臣民”心态,决定了它不可能为今日的反腐败提供实质性的借鉴。如果传统官僚政治及其文化真能为历代统治者提供跳出治乱兴衰循环圈的良策妙方,那么中国历史早就不会有王朝更迭了;如果传统旧制度真的具备脱胎换骨、自我更新的机制,那么近代中国的仁人志士以生命为代价、前赴后继去进行的以颠覆旧体制为目标的革命活动,就完全没有意义了。说到底,宗法专制官僚体制本身的缺陷乃是政治腐败的根源。如果说“从传统文化中借鉴反腐败经验”这个命题还有价值的话,那么也是在否定意义上,即:根治今日的腐败,绝不能走传统吏治的老路;要从传统吏治文化中找到跳出治乱兴衰循环圈的经验,无异于向一个行将就木的野郎中寻求长生不老术。今日中国的官场腐败案屡屡发生的整体背景,是中国社会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传统旧体制的遗留毒素未能完全铲除,现代民主体制未能完全确立和正常运转,这才是官场腐败的症结。因此,根治目下汹涌而来的官场腐败,最需要也最有效的捷径,不是走回头路,向“文武周孔”那里取经,而是要向前看,认真研究和借鉴已经完成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先进国家的吏治经验,为我所用。如果回过头去到传统文化中去寻讨所谓“灵丹妙方”,其情形无异于缘木而求鱼,也很像一个人幻想自己可以提着头发脱离地面,飞向空中。

作者: 张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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